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 审议情况 > 正文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草案)》审议意见的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4月26日 11:5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7年3月28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和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总体是好的。建议下一步应当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老年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突出问题。第一,关于赡养的问题,首先是家庭,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要讲清楚这一点,作为一个法规首先要明确家庭成员要负什么责任。第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社会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比如医养结合怎么落实,应当明确规定。第三,关于社会优待,建议明确提出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各类医疗机构就医、乘坐公共交通、游览旅游景点、到金融机构办事等社会生活各领域能普遍性享受优待。对于为老年人服务的相关设施,怎么规划、怎么管理,这些都必须规定清楚。

同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白发来袭”来势猛,势不可挡,所以制定该办法很有必要,有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障。草案是对敬老养老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与传承。养老最困难的在农村,在城市中最困难的是下岗人员,针对弱势老年人养老问题,草案基本能够涵盖。居家养老对大多数老年人来说是最想得到的养老方式。以居家养老(家庭养老)为基础和主线的养老模式符合我区实际。建议相关规定为子女赡养老年人创造方便条件。特别是子女的就业、建立医院和家庭的养老衔接等,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的养老方式。要增加对独生子女家庭老人优待的规定,例如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其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假。  

此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广西是长寿之乡,建议增加百岁老人的保障、政策优待等规定。要严厉打击、处置虐待老人的事件。民法总则最近制定出台,要把草案与民法总则进行对照,确保及时跟进这一重要上位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合法性问题。

 

二、关于具体条文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政府职责

草案第三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该条中增加敬老养老教育的职责,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营造全社会尊敬老年人,帮助老年人光荣,不尊敬老人、不赡养老人可耻的氛围。并在该条第五项,“服务体系”后增加“和保障体系”;在第六项,“培育”前增加“多渠道、全方位”。

(二)关于职责分工

草案第四条是关于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职责分工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四条所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什么规则排序,表述要更严谨一些。并在第四条第四款中“助老”后增加“医老”,第五条第二款作同样修改。

(三)关于宣传教育

草案第五条是关于宣传教育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五条第三款“青少年组织、学校”中的“学校”,更多指的应是中小学学校,建议明确。并把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引导老年人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意识”。

(四)关于老年人状况调查统计制度

草案第六条规定老年人状况调查统计制度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该条中的“自治区”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

(五)关于老年节

草案第九条是关于老年节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该条中写明以重阳节为契机,开展敬老爱老活动,对老年人权利保障法进行宣传,加强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对这部法规的了解,通过宣传也增加老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有常委会列席人员建议,该条中的“老年节”修改为“敬老节”。

(六)关于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

草案第十七条是关于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该条中的“自治区”修改为“自治区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七)关于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需要

草案第十八条是关于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需要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论证该条第二款“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中的“长处方”这一表述的合理性。并把该条第二款中“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修改为“保障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

(八)关于高龄津贴

草案第二十条是关于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领津贴制度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十条中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具体标准,应当避免各市县定得太低或太高。建议规定一个幅度,增强操作性;并把该条第二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九)关于改善老年人住房条件

草案第二十二条是关于改善老年人住房条件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买房子是少数,多数是修缮房子。建议我区参照广东等省区市的做法,离退休以后照样有住房修缮费,这样才能体现在住房方面对老年人的关照。 

(十)关于促进养老服务行业人才培养  

草案第三十四条是关于鼓励、支持养老服务行业人才培养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第一款关于设置养老服务护理专业或者课程的规定非常必要,建议“或者”修改为“和”。

(十一)关于老年人志愿服务工作

草案第三十八条是关于老年人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定。

有常委会列席人员建议,建立志愿服务工作机制要完善相应的服务,鼓励公职人员参加志愿服务,制定一个考评机制。

(十二)关于禁止欺骗老年人消费

草案第三十九条是关于禁止欺骗老年人消费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发点很好,但过于笼统,建议进一步细化。

(十三)关于基层公里医疗卫生机构的义务

草案第四十一条是关于基层公共医疗卫生机构老年人权益保障义务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第一款是一个很好的优待,建议明确一个具体部门组织落实。

(十四)关于宜居社区建设

草案第四十八条是关于宜居社区建设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该条,以免造成人民政府不必要的负担。

(十五)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

草案第五十条是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是该条第一款将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的主体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议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规划、计划和政策制定,并责成政府有关部门协同实施,这样更为有力;二是该条第二款关于优先安排贫困、病残、高龄等群体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的规定很有必要,建议将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优先范围增加至老年人居住比较集中的区域(小区)。

 

 

编辑:冯远威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