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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自9月1日实施,规定

老年父母住院 独生子女有15天护理假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5月27日 15:41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合法权益需要法雨滋润,我区立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5月25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下称《办法》)由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5月26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办法》制定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近年来,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逐步进入老年人行列,“四个父母,一对夫妻,一个孩子”的421家庭越来越多,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养老问题日益严峻,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办法》为此从立法层面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养老给予扶助。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
  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谭和平介绍说,为减轻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照护压力,《办法》参照福建、河南等立法经验,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另外,《办法》还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老年节所在月定为自治区敬老活动月


  我区是少数民族自治区,各少数民族在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孝亲敬老文化和传统美德。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于娃宪介绍,为进一步传承和弘扬我区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办法》明确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老年节所在月为本自治区敬老活动月。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老年人高龄津贴视情况适时调整


  截至2016年上半年,我区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全部制定出台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政策,普遍按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三个档次发放不同的津贴。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津贴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全区领取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约100万人,全区共发放高龄津贴约6亿元。
  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成员、自治区老龄办主任梁丽玲介绍,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高龄津贴制度,《办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自治区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并适时调整。


及时查处针对老年人的诈骗行为


  长期以来,由于自身防范意识和辨别意识不强,老年人一直是诈骗分子重点侵害对象,欺骗、胁迫老年人消费,对老年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等事件时有发生。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谭和平介绍,保护老年人财产安全既是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办法》立法关注的重点,《办法》为此明确规定:禁止以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或者以胁迫方式强制老年人消费;公安、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金融监管、信息产业、质量技术监督、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老年人开展防骗、维权等宣传教育活动,并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控告、投诉和举报;公安机关对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等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的报警,并及时查处。


医养结合上升到法律层面


  2016年,我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明确提出医养结合工作的任务和保障措施,同时,南宁、贺州市列入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探索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在积极探索和有效尝试的基础上,《办法》将医养结合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作出明确规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唐政介绍,《办法》明确了我区医养结合的具体要求: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老年人签约服务机制,为在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医养结合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立老年病科,建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兴办、运营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

 

(黄世钊/文)

 

 

编辑:谢欣哲  审核: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