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相关报道 > 正文

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拟规定——

网络购物:收到商品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11月29日 15:05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6年11月29日

  11月28日上午,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将于11月30日下午分组予以审议。
  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理念、消费内容和消费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订草案细化、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并适应消费结构的变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明确规定且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拟规定,通过网络购买到的商品,消费者可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赋予网络购物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修订草案细化、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5个方面的内容:细化了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规定;完善了“三包”规定;强化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进一步明确了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了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
  修订草案细化了经营者对缺陷产品或服务告知消费者的方式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以及电话、传真、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补救措施。
  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关系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从工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投诉案件看,一半是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案件,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强化了经营者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退货、更换、重作、修理的责任,明确了退货时间计算标准,并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三包”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近年来,消费活动中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经营者利用经营业务中的便利掌握消费者的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后,未经消费者同意而提供给其他经营者或者不法人员,其他经营者或者不法人员再利用这些个人信息向消费者发送各类商业广告或者进行欺诈违法活动,既侵犯了消费者个人隐私,也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因此,修订草案在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明示其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义“个人信息”等内容,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预收款消费作为当前广西乃至全国消费争议较多的领域,涉及众多行业,尤其是美容美发、健身、洗染等,也涉及众多消费者,是消费维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难点。从多年维权经验来看,造成预收款消费维权难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收款发票,没有服务合同,没有明确责任。修订草案为此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主要规定了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并保存相关资料;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履行告知义务等内容。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这些新的消费方式与传统消费方式不同,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等选择商品,难以辨别商品的真实性,容易受到不当宣传的影响。为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修订草案赋予了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二十五条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风险警示等必要的信息。


经营者不得限定最低消费限额


  修订草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明确规定且社会关注度高的4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范:针对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短斤少两、强迫消费等消费纠纷较多的现实,规定了经营者经营活动中有关禁止性的内容;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展销会举办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等的经营行为;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汽车销售、维修行为进行了规范。
  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消费,不得限定最低消费限额;不得将包装物、捆绑物、容器等其他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折扣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针对目前网络交易平台、展销会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多、争议金额大、维权难等现状,为更好、更快化解消费纠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规范上述经营者的行为。修订草案重点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展销会举办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核实场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和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并督促经营者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针对人民群众对家政服务的需求在不断增加,为更好促进家政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修订草案对家政服务予以规范,规定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家政服务合同,并对家政服务中禁止性行为做出规定。针对我区老龄化程度严重,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大的现状,为更好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规范了养老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的内容。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大量进入普通百姓家庭,汽车消费对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改善群众生活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涉及汽车质量、售后维修、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的纠纷、投诉也快速增多,2014年以来,全区因为汽车销售、维修方面的投诉每年均以超过一倍的比例递增。因此,有必要规范汽车经营者行为。为此,修订草案对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规范和禁止性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

 

(黄世钊/文)

 

 

编辑:傅小栩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