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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清洁条例实施一年:乡镇综合执法仍有“短板”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7月27日 14:57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7年7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列》(以下简称《条例》)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区乡村清洁管理上升至法律层面,为推动“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进程提供了法制保障。

  一年来,我区各地贯彻实施《条例》情况如何?记者近日随“广西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采访组到玉林、钦州等地进行探访。

 

制度建设:以制度管人管事,建立长效机制

 

  村道平坦整洁,两旁是秋枫、三角梅、罗汉松、桂花树,山坡上广种荔枝;村里绿树成荫,村民的一座座小洋楼掩映在绿树中,房前屋后干净清爽。这是记者在钦州市浦北县北通镇平坡村委铺儿村采访时看到的情景。

  铺儿村支书张德宏介绍,以前大多村民住的是旧瓦房,村里卫生很差。“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系列活动给村民带来了福利——建污水处理站、建沼气池以及农村改厕等,村容村貌得到了改善。如今的铺儿村已成为浦北县生态乡村建设的示范村,2015年获自治区“绿色村屯”称号。

  据了解,铺儿村开展清洁乡村活动以后,逐步探索形成“12345”长效保洁机制。“1”是制定一个村规民约;“2”是发挥好党员及群众的两方面作用;“3”是实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4”是实行四分类,分别为可回收垃圾、可降解垃圾、可焚烧垃圾、“三不(不可燃、不能降解、不可回收)垃圾”;“5”是实行“五不准”,即不准向河边、田边、塘边、屋边倾倒垃圾,不准在公共场地、房前屋后乱扔垃圾,不准向野外倒垃圾,不准向垃圾桶内倒入可焚烧可降解的垃圾,不准向村边排水沟、水渠排放污水。

  记者注意到,铺儿村篮球场边设置有“铺儿村村规民约”宣传栏,内容涉及“村风民俗”“邻里关系”“环境整治”等六个大项。“村规民约是我们建立长效保洁机制的一项,以制度管人管事。”张德宏说,村民每天负责清洁自家门前的卫生,村民理事会把整个村划分为8个“公共卫生责任区”,每个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及责任农户,确保村屯环境卫生达标。

  《条例》实施后,钦州市根据相关条款的要求,及时制定并完善村规民约、公众评议制度、奖惩办法、问责办法以及督查曝光制度等,进一步规范乡村清洁工作制度。

 

“四所合一”:不断增强乡镇综合执法力度

 

  《条例》明确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在乡村清洁工作中的职责,对乡村清洁经费来源、保洁员制度等作出了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的,《条例》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处罚。

  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设立情况如何?在浦北县采访期间,记者从北通镇政府了解到,该镇2016年成立了“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和“综合执法大队”,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职责是开展国土资源巡查监察、清洁卫生、安全生产、街道整治等;落实办公场地,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完成制度上墙工作。在综合执法方面,当地与县国土、住建、环保、安监四部门签订了职权《委托书》。

  北通镇设置的综合执法机构是全区各地乡镇“四所合一”的代表之一。据了解,2015年底,我区首创的乡镇“四所合一”(即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改革试点在全区铺开。

  为此,自治区住建厅制定住房建设系统“四所合一”工作指南,指导各乡镇政府建立健全本地区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体系,落实乡容乡貌和环境卫生监管责任。南宁等市县出台文件,提出推进乡镇“四所合一”改革规范乡镇环境卫生执法工作指导意见。

 

建议和意见:细化《条例》适用范围和操作标准

 

  《条例》的实施,使全区各地乡村清洁工作由短期突击整治向规范化常态化转变。《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引导、村民主体”是乡村清洁工作的基本原则,乡村居民是乡村主人,在开展乡村清洁工作中应充分发挥乡村居民主体作用。记者了解到,在实施《条例》过程中,有的村民因为意识及习惯一时难以改变,出现不合拍的行为。2016年7月和10月,柳城县沙埔镇、钟山县凤翔镇分别开出各自的首张罚单,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尽管《条例》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在乡村清洁工作中的执法主体资格,但是钦州市环保局向记者反馈有的乡镇更多的是宣传为主。《条例》实施以来,钦州市乡村清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也存在一些问题,对此,钦州市副市长黄毅认为,有的群众主体意识不够强,村屯环保风尚尚未形成;机构尚不健全,执法体系不完善,还存在权责不清、职责不明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乡村清洁工作的实施。

  “在贯彻落实条例中,会遇到农村环境执法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条例》执法检查暨2017年“广西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玉林市)汇报会上,玉林市副市长何文格说,尽管《条例》规定了执法主体及部门,但具体到乡镇,在哪些方面该执法、如何执行以及执行的方式都缺少明显界定,难以落实。

  业内人士指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面源污染防治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分属多个部门管理,加上各部门间权责不清、分工不明,致使农村环境执法主体繁杂,出现越权或推诿扯皮现象。对此,黄毅建议,继续加大《条例》宣传力度,提高广大村民的守法意识、爱护家园意识,利用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改革之机,加快完善县区、乡镇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加快组建执法机构和落实人员调配,健全执法工作制度,规范乡村清洁执法活动,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业内人士建议,尽快出台条例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推动条例全面落地。

 

(吴志刚/文)

 

 

编辑:涂畅  审核: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