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相关报道 > 正文

法律为消费者撑腰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3月22日 10:56       来源:《广西日报》2018年3月22日

法律为消费者撑腰

 

  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数据:

  去年,全区各级工商部门、消委会
  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22659件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54.55万元
  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案件814件
  多年来,我区通过完善立法、强化执法等手段,着力提升消费者法治观念,拓展消费者法律维权的渠道。特别是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施行,让消费者面对各种陷阱和套路时有了更充足的底气。
  我们搜集了去年以来的几个典型消费维权案例,涉及消费维权证据保全、识别虚假宣传以及大额消费维权等热点,为消费者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带来些许启示。


    1 证据公证保全更利于消费维权


  江苏省某知名酒品牌代理人闫先生发现,近期南宁市场上出现大量商标为“某蓝”的瓶装酒,而这些酒均未得到厂家授权,为非法“套牌”酒。
  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消费者误购买假冒产品,同时也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现有侵权证据灭失,3月15日闫先生以厂家授权代理人身份向南宁市桂南公证处提交证据保全公证申请,公证员审核相关材料后,认定其符合公证受理要求,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闫先生与公证员共同前往南宁市相关侵权店铺,并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分别向8家侵权店铺购买了名为“某蓝”的白酒,取得了购物发票8张。同时,公证员分别对8家侵权店铺的外观、地理位置以及购买白酒的过程进行记录和拍摄,对这些白酒标注后分别进行封存。
  本次证据保全公证购买侵权产品历时5个小时,涉及的店铺遍及南宁市各个城区。公证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整个证据保全公证办理过程进行了监督和记录。闫先生也表示,这些证据保全的公证书将用于维权诉讼。
  据悉,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经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证据,并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证在侵权索赔、知识产权保护、证人证言、邮寄送达等证据的诉前保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证部门提醒,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和生产者们一旦遇到侵权行为,应尽早与公证机构取得联系,尽快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固定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灭失而影响维权结果。
   

2 对商家虚假宣传需擦亮眼睛


  如今,促销花样五花八门,消费者容易被虚假广告迷惑,一不小心就掉入消费陷阱,所以购物时需擦亮眼睛。
  去年2月起,柳州市柳江区某健身器材店打广告称其产品拥有“通过脊柱矫正,消除变形脊椎对神经的压迫”,“心脏病、胸闷、头昏、心跳、心血管有结块10天后消失”等医学治疗功能,借此推销健身器材和玉石床垫
  经工商部门调查,其产品仅为普通健身和保健器材,并不具备医疗功能。广告所提到的疗效,违反了《广告法》规定,属于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使推销的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工商质监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3000元。
  同样在柳州市,去年7月至8月间,一食品加工企业在某购物网站销售螺蛳粉,自行设计和发布了“本店干米粉为纯大米制作”等广告文字。后经工商部门对其配方进行调查发现,该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根据《广告法》规定,其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工商质监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罚款6000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由于经营者的过错,其应依法承担由其过错导致的不利后果。”
  执法人员介绍,近年来,在涉及保健产品销售中,经营者经常将健身器械、保健产品当成医疗产品进行宣传,在没有任何权威科学论证的情况下,随意使用从网上摘录的一些论断作为其宣传的亮点来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具有很明显的误导和欺瞒。
  而随着网络购物盛行,新兴的电子媒介宣传手段日新月异,网络违法广告的监管势必成为工商部门今后监管领域的重要工作和职责。一些商家惯用的“中国第一、全国最好……”等绝对化广告用语,带有明显的误导,将受到《广告法》更严格的监管。
   

3 家庭大额消费权益保障升级


  房子、车子,都是家庭的大件,然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都处于弱势地位,维权困难重重。今年新修订的《消保条例》细化了一系列规定,进一步为家庭大额消费提供法律保障。
  去年12月,崇左市民黄先生向江州区工商局投诉,称其向广西某地产公司购买了一间商铺,因发现该公司商铺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多次和家人前往销售部联系协商退款,遭到拒绝。
  江州区工商局证实消费者所诉属实,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商部门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开发商退还消费者3万元商铺款。
  新的《消保条例》为处理这样的消费纠纷,又加了一层保护网。消费者可以无条件退房的情形中,除了上述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证就卖房外,还明确了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证书的等11种可退房情形。
  购车消费的权益保护,也在新《消保条例》中得到升级。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换车。”而新《消保条例》对家用汽车可整车更换或退车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进一步维护购车者的权益。例如,在期限内,汽车燃油泄漏或者车辆自燃;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又如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都能退换。
  此外,在国家的汽车“三包”规定中,一些情形下,汽车虽然可进行退换,但商家也可收取一定的“折旧费”。新《消保条例》实施后,在广西购买家用汽车,符合退换情形的,都免费退换,消费者无需支付折旧补偿。

 

(李家健 通讯员 赵若诗/文)

 

 

编辑:李珊  审核: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