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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我区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调整完善“全面两孩”的配套政策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1月19日 16:19       来源:《南国早报》2016年1月16日

  原标题:我区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调整完善“全面两孩”的配套政策
      一孩二孩产假都是148天

 

  1月15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即日起开始实施。新条例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取消晚婚晚育假,女方产假增加50天,男方的陪护假为25天。此外,原独生子女优待继续享受,生二孩后不再享受。


    7种情形再生育需审批


  从今年元旦起,我区的二孩生育取消审批,实行登记制,二孩不用办准生证。但新条例规定,再婚家庭等7种情形再生育的需要审批,且由原来“县级政府计生部门行使审批权”,改为“下放到乡镇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行使”,更方便群众办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员解释,需要审批的“再生育”情形,其中包括“三孩”或“四孩”。除了新条例规定,其他需要再生育的情形繁多且不断发展变化,这次修改无法列举穷尽,因此设定了兜底条款,授权自治区政府对再生育的特殊情形进行规定,以便结合实际进行灵活调整。
  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也简化了,只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如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书、残疾鉴定书等)即可办理。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再公示。
  此外,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时间,由原来的“分娩前”扩大为“分娩前或者分娩后3个月内”,地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修改为“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由群众自主选择。
  此次还明确,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生育,都可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3种情形可自主安排生育


  新条例规定,3种情形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是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二是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女性产假增加50天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女方增加产假50天,男方护理假为25天。这意味着,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同样的产假,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按新规定,男方的假期比原来的22天(10天陪护假+12天晚婚假)多了3天,女方的产假比原来的多了4天。例如,以前广西女性的产假一般为98天的基本假+12天晚婚假+14天晚育假+20天独生子女假=144天,新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规定女方“增加产假50天”,则产假变为98天的基本假+50天延长假=148天。
  新条例还保留: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6个月~12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80%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原有独生子女奖励继续发


  对独生子女家庭,新条例明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比如,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包括独生子女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在内的各项原有奖励扶助政策。退休时可享受增发退休金的待遇。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收养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注销已领取的证书,但此前已经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用退还。
  对新条例实施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是否节育由自己做主


  有市民提出疑问,现在想生二孩,取环还要证明吗?也有市民问,以前是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现在有了全面两孩政策,生完一孩的还要上环吗?生完二孩要结扎吗?答案都是“不用”。
  目前,新修改的国家计生法已经表述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去掉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字样。自治区卫计委副主任麦家志说,新修改的国家计生法已将避孕节育由突出“知情”变为“自主”,体现了对公民的尊重。这意味着,用什么避孕方法,由市民自己决定。

 


  这些情形经批准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4.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政府卫计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6.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内5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7.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备注: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郭燕群/文)

 

 

编辑:傅小栩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