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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修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情况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1月18日 09:21       来源:广西人大网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会场。


  1月15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当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改的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陈立生主持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陈立生主持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介绍了条例修改的背景和意义。为了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评估本地人口发展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我区原有条例的一些内容,与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相符合,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为确保党中央全面两孩政策在我区依法、稳妥、有序实施,很有必要及时对原条例进行修改。
  当前,我区人口发展呈现如下特征:一是我区生育水平持续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女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有所缓解,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三是人口年龄结构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因此修改我区计生条例,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为实现我区“两个建成”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对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促进我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陈伟雄还介绍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这次修改条例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行,对与全面二孩政策没有关系的问题暂不考虑,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仅就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相应修改保持一致。修改条例的决定主要对我区的特殊情形生育政策、生育服务管理、生育假期延长、生育奖励扶助配套政策衔接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完善,实现了与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衔接,删除了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不相协调的有关规定,兼顾了法律、政策的延续性、操作性和实用性。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把“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二是明确了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的情形,即夫妻双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夫妻双方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的。三是明确了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即再婚家庭、病残、伤残、边境线等特殊区域居民,以及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四是从简政放权、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下放了再生育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材料要求。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取消审批,实行登记制;对可以再生育的,将原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行使审批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行使,同时减少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所需证明材料,优化了办理流程。五是增加了产假和陪护假。明确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日。六是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规定奖励扶助措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奖励扶助政策。但为确保政策的衔接,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继续享受。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而我区修改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5日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两个时间并不矛盾,只要符合条件,在国家法律修改生效之后、我区修改条例的决定公布之前生育的,都是合法的。我区修改条例的决定主要是为了做好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衔接,对不相适应的规定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细化、明确相关条件和程序,确保将全面两孩政策落到实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介绍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陈伟雄和自治区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刘耀龙,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麦家志还就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 者:根据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夫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自主安排生育?
  刘耀龙:我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根据新修改的《条例》,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是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二是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如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等),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后,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应当注意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改的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就不再符合自主安排生育的条件,但刚才说的第二种、第三种情形中“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如果这一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刘耀龙回答记者提问。


  记 者:全面两孩是普惠制规定。据了解,有些特殊家庭,如再婚家庭,除两孩外,对再生育有比较特殊的需要。修改后的条例是怎么规定再生育的条件的?
  陈伟雄:
新修改的《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共七种情形:一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四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是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是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符合上述七种情形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按照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如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等),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记 者:修改后的条例对女方产假和男方陪护假是如何安排的?
  刘耀龙:
新修改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护理假25日。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新修改的《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取消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男女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次生育年龄则约为26岁,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纪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不利。与原《条例》相比,即使将晚婚晚育假等都计算在内,女方还增加产假4天,即由144天增加到148天;男方增加了陪护假3天,即由22天增加到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新修改的《条例》还保留: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新修改的《条例》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是符合规定的再生育情形,都可以享受生育假的相关奖励,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记 者:条例修改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有哪些变化?
  陈伟雄:
新修改的《条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关于精简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的精神,从方便群众、鼓励合法生育出发,对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手续进行改革:一是将再生育审批的权限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二是简化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只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如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等)即可以办理。三是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再需要公示,进一步方便了群众办事。四是延长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时间。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时间由原来的分娩前扩大为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地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修改为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由群众自主选择。五是明确了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生育,都可以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服务,以前尽管是这样做的,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这次增加了相关内容,把以前的做法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记 者:修改后的条例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如何调整?
  麦家志:
修改后的条例,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包括独生子女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在内的各项原有奖励扶助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政策。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麦家志回答记者提问。

  
  记 者:新修改的《条例》出台后,如何确保全面两孩这项政策顺利实施?
  麦家志:
为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下一步主要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条例》,逐步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配套政策,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做好奖励优惠政策衔接,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政策平稳落地。(二)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三)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继续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深入实施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母婴健康幸福工程,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四)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深化诚信计生,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整合,稳定和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五)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怀帮扶力度,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建立完善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家庭发展政策。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提问。

 

(傅小栩/图文)

 

 

编辑:傅小栩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