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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广西蚕种管理条例昨通过,7月1日起施行

保障蚕种生产安全 维护蚕农合法权益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4月01日 15:29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6年4月1日

  3月3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桑蚕产业是我区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特色优质产业,我区桑蚕产量连续10年全国第一。蚕种是一种特殊的农业种子。我区地处亚热带,对蚕品种的适应性要求比较特殊,不适应的蚕种易发高发疫病。因此,保障蚕种安全生产经营显得尤为重要。
  2007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该办法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为我区蚕种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积累了立法经验。随着我区桑蚕产业快速发展和蚕种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我区蚕种管理的需要。因此,根据我区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条例》从保障蚕种生产及质量安全、促进桑蚕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蚕农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结合广西实际,在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影响我区蚕种生产经营甚至产业发展的蚕新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蚕种质量检验检疫,区外蚕种引进和销售,蚕种质量事故处置等关键点以法规形式加以规范。
  《条例》将商品小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纳入适用范围,在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尽可能放宽有关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条件,将蚕种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除明确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外,注重维护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发期限、政府对蚕种生产区域生态保护职责、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蚕种和商品小蚕质量纠纷调解职责等,同时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条例》中凡是有禁止的条款,均有对应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宋思婧/文)

 

 

编辑:傅小栩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