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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改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
实施代表法办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4月01日 15:32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6年4月1日

  3月31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改我区3个法规与国家法律不相一致的内容,从法律上、制度上着力解决基层人大依法履职、发挥作用以及代表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使之与上位法的规定相统一,也为今年我区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提供法律保障。


当选代表由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


  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修改后的我区选举实施细则增加规定,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增加公民参加代表选举不得接受境外资助的有关规定,明确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凡违反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修改后的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还补充和完善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如增加规定,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发给代表证。
  明确规定选出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选出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等。
  此外,由于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已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因此修改后的我区选举实施细则删去涉及这方面内容的相关条文。


人大代表要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修改后的自治区实施代表法办法相应修改或者增加有关加强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做好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等内容。
  修改后的自治区实施代表法办法增加规定,明确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有计划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修改后的自治区乡镇人大工作条例调整充实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补充和完善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等。
  修改后的自治区乡镇人大工作条例新增规定,明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工作。

 

(黄世钊/文)

 

 

编辑:傅小栩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