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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预算监督条例重新修订,7月1日起施行

南国早报:政府所有开支都纳入人大监督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6月23日 13:31       来源:《南国早报》2016年6月21日

  财政预决算公开一直备受关注,如何让财政账本晒在阳光下?重新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已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政府的“钱袋子”怎么监督、乱花钱怎么问责等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1.乡镇预算纳入审查监督


  为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即让政府的每一分钱都纳入人大审查监督的范围,有预算的可以支,没有预算的不能支,超收的钱也不能随便支,新条例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级人大,“乡镇一级”的预算也被纳入审查监督。另外,除了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等其他预算及决算都要上报各级人大审查和监督。
  政府债券资金有力促进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期间,我区共发行政府新增债券515亿元(含中央代发新增债券),重点支持了一批包括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西江黄金水道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建设。为防控地方债务风险,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有关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规定,规定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报告政府债券发行和兑付情况。


2.不纠正问题将被问责


  近年来,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纷纷公开“三公”等经费,账本应该怎么晒?新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预算、决算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主要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规范完整,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审计报告可以看出政府是否存在乱花钱现象。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30日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交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审计报告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要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对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预算监督条例相关规定


预算决算限期公开


  新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在批准后的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重点说明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举借债务、重点支出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在批复后的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重点说明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重点支出的安排使用、部门决算数与上年决算数和年初预算数增减变动原因等事项。

 

4种行为要受处分


  新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2.违反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3.对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4.其他妨碍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郭燕群/文)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