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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借地”扑火须补偿 进山野炊别任性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09日 11:28       来源:《南宁晚报》2016年8月4日

  广西是全国森林资源大省区,是全国森林火灾多发区,每年的重点森林防火期长达9个月,是全国最长省区之一。如何看护好广西“自家”的森林资源?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简称条例)经历“大修”后,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森林高火险区内不可“任性”用火

 

  广西与其他省份不同的是,四季均有旱情出现,是全国旱灾最频繁,高森林火险天气日数最多的省份之一。有数据显示,广西草木生长的迅速,是全国林下易燃可燃物载量最高的省区之一。

  此次,修订后的条例根据广西森林防火的特点,把广西森林资源“切蛋糕”式划分出重点防火区,把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设定为重点森林防火期。

  在春节、清明、壮族三月三、重阳节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还将划定出森林高火险区。规定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森林禁火令或者禁止林区野外用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今后,在森林火灾高发时段里进山露营野炊,不可“任性”生火做饭。

  考虑到森林防火期内,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如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此类情况,不可随意用火需要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获得上级批准后,才可以野外用火。

  一旦获得批准野外用火,还需要将用火时间、地点、类型和规模,告知用火所在地和毗邻地区的乡镇政府,以备提醒当地有关单位和个人注意森林防火。条例创设的野外用火告知制度,为森林里野外用火的安全加上一层“保护网”。

 

森林火灾扑救队员要有“护身符”

 

  广西的林地面积占全国第六位,森林如此“大”,单方面的对森林禁止用火,并不是最为保险的权宜之策。此次修订,增加一条组建野外火源管控队伍的规定,队伍人员来源由重点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组建,负责对野外火源的巡查、报告和临时处置。鼓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组建群众性森林防火协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此外,这次修订,还考虑到广西森林资源还藏在城市市区里,一些森林资源开发成为景区,除了有景区内自有的管理规章制度外,本次修订,还将城区的森林防火一并纳入适用范围,让城市里森林资源更好地与城市发展不相冲突,保护好家门口这一片绿色。

  同时,修订的条例还专门增加森林火灾保险有关规定,例如, 有关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根据劳动人事关系,为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借地方”扑火要给老乡适当补偿

 

  “十三五”期间,广西有86个县列为全国一级火险县,一旦发生火灾,森林火灾的扑救危险性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二次灾害和人员伤亡。这次修订,明确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单位要提供后勤保障;有关余火清理,增加了需确保无复燃隐患后,负责看守人员才可以撤离。

  在扑火指挥方面,明确建立专职指挥制度,确定专职指挥员,由专职指挥员提出森林火灾扑救方案;明确由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的现场扑救,并设立了属地指挥机制,避免谁官大谁指挥现象,确保了指挥的连续性。在扑救力量方面,对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设予以明确规定,确保有专业扑火力量可用;明确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同时,在实际的扑救森林火灾中,时常有砍伐“老乡”林木或是经济作物开设防火隔离带的情况存在。今后,如出现这种“借地方”扑火情况,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彭媛媛 刘毅/文)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