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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报告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9月29日 17:48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6年9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杨道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自治区党委、政府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提出生态立区战略,大力推进广西生态文明建设。本届人大常委会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立法和监督工作的重点。为全面、深入了解环保法律法规在我区的实施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今年8月至9月组织开展了环保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现在,我代表检查组向常委会报告检查情况。


  一、专项检查的总体情况


  这次检查活动,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具体行动,既是对我区环保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一次检查,同时又积极回应了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区环保问题的关切。8月1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9月5日至6日,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道喜、高雄分别带队到南宁、钦州、来宾三市开展实地检查;6日下午,检查组在南宁召开汇报会,彭清华书记出席并讲话,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切实增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人大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三要强化整改落实,全面加强我区环境保护工作。
  这次检查,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规格高。彭清华书记亲自担任检查组组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危朝安、杨道喜两位副主任担任副组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相关专工委负责人作为检查组成员。彭清华书记担任检查组组长并带队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这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中还是第一次。二是点上集中检查和面上检查相结合。这次专项检查活动对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一次全面的综合性检查,同时重点检查了环保法、自治区环保条例和乡村清洁条例的实施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三个组分别到南宁、来宾、钦州三市对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和海洋环境保护开展实地检查,14个设区的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也开展了专项检查。三是及时回应中央环保督察的问题抓整改。将前段时间中央督察组指出的各类环境问题作为检查重点,督促自治区政府和各设区的市立行立改,边查边改,落实整改措施。专项检查活动结束后,经报请区党委同意,已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的名义将这次专项检查情况及时上报了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已通过办公厅将有关情况上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四是把环保法律法规实施和地方立法成效一起进行检查。这次检查活动是对近年来环保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全面盘点,也是对地方立法工作及其效果的一次评估,将对下一步制定、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二、贯彻实施环保法律法规的主要工作和成效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全区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到位,措施得力,特别是在抓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强化监督检查、深化污染防治、环境监管执法、农村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环保意识和法治思维不断提高。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倒逼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坚持将绿色发展理念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召开了生态经济发展大会,大力实施生态经济十大工程,走“生态立区、绿色崛起”之路。本次检查的南宁市,把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环境污染整治结合起来,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城市环境质量和品位进一步提升,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来宾市在原有产业循环发展基础上,不断探索循环经济新举措,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钦州市新任代市长主持召开的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就专题听取环保工作汇报。
  二是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2013年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和修改了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环境保护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15部环保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约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总数的1/3。本次会议还将审议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草案、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3部法规案,其中,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草案将交付表决。环保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这些地方性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环保法及相关法律进行细化和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环保法律体系。自治区环保条例按照环保法关于按日计罚制度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按照原罚款金额按日连续处罚,增加违法成本,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乡村清洁条例把近年来我区开展 “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到法规的层面,确立了保洁员制度,对保洁费的收取、使用和监管,保洁员的日常工作职责和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有力推动了我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地下水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等环保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相继出台了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等规章和文件,加强环境执法管理。
  三是环保责任制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管理办法、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环保督政”、“环保问责”,在自治区主流媒体公开各市突出环境问题,明确整改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限,定期公开通报整改落实情况,并与绩效考评挂钩,对工作推进不力、环境质量变差的市县,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实施环评限批。贺州市相继出台政府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环境保护“党政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百色市对党委7项职责、政府9项职责及33项部门职责进行界定,层层落实责任。梧州市与7个县(市、区)、33个市直有关部门、4个园区管委会签订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并将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河池市对国土局、交管局、环保局、市政局、城管局,以及凤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罗城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的27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
  四是环境执法和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全区各地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建立环保、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联合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机制,采取行政、经济、刑事司法等综合手段查处典型案件。2015年,全区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281件,其中按日计罚12件,查封扣押23件,限产停产23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0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7件。处罚金额达1.29亿元,比“十二五”前四年罚款总和翻了近两番;南宁市开出3600多万元的最大一笔罚单。针对环境执法中的问题,自治区人大及各市县人大常委会也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询问和专题调研等方式,积极督促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的第一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按照环保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加强人大对环保工作监督的规定,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督促政府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力度,加快污染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推进我区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2015年7月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在今年就结合该条例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推动盘阳河流域两岸环境整治和绿化工作。2013年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开展环保监督活动6次,配合全国人大开展环保相关法律检查、调研活动5次。
  五是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的有机结合进一步紧密。自治区出台《关于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将绿色发展作为“十三五”四大发展战略之一,召开全区生态经济工作会议,制定生态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生态经济十大工程。2015年,广西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超过800亿元,林下经济实现产值700亿元,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18%,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通过发展生态经济带动影响,全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0%。各设区的市把环境保护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循环经济的理念改造提升传统工业和工业园区。华润水泥投资一个多亿,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处置项目,彻底解决了宾阳“垃圾围城”的困局,在环保产业转型上迈出了一大步。来宾电厂利用发电产生的余热向园区企业集中供热,既为入园企业节省了建设锅炉和烧煤成本,也使企业获得可观效益、扭亏为盈。防城港、贵港大力建设热电联产基地,既大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又为园区入驻企业节省了投资和生产成本。贺州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梧州、玉林大力开发城市矿产,发展再生资源循环产业,也取得了较好成效。
  六是农村环境卫生逐步改善。深入开展“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统筹推进清洁乡村、生态乡村阶段的重点工作。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活动,安排10.36亿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整合各项涉农资金355亿元集中用于乡村建设,利用农业发展银行100亿元专项贷款重点支持乡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由2012年的13%提高到93%。扎实推进“村屯绿化、饮水净化、道路硬化”活动,绿化美化村屯农村生活环境,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
  七是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入。自治区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连续3年在全区开展学习宣传新环保法活动,制作各类宣传资料和物品4万多份,组织发动环保志愿者、社区工作者、学校师生、企业及乡镇人员参与宣传。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通过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记者招待会,宣传介绍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自治区政府将该条例纳入全区“七五”普法规划,在普法工作中进行重点部署。自治区人大环资委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等有关部门,以“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广西”为主题,先后围绕乡村清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等,组织自治区和中央驻桂新闻媒体,共同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八是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迅速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广西开展现场督察工作期间,共交办32批2341件环境信访问题。自治区和各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在中央督察组正式反馈意见前,区分层次制定先期整改方案,围绕重金属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重点流域污染治理、产业转型升级和淘汰过剩产能、加强环境监管等重点问题,制定整改初步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细化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各市对中央督察组重点关注的问题和交办的环境信访问题,围绕“责任整改、清单整改、合力整改、下沉整改、限期整改、验收整改”制定整改方案。截止8月31日,交办的32批2341件环境信访问题全部办结,全区共问责329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3人,中央督察组重点关注的涉重企业落后产能及生产工艺、重金属污染(含矿山、尾矿库)等8类24个环境问题已按“一事一案、一案一档”制定整改方案,正在抓紧解决和整改。
 

  三、贯彻实施环保法律法规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从这次专项检查情况看,我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环境保护工作中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仍需加强。一些地方对环保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治观念比较淡薄,“重发展、轻保护,重建设、轻监管,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有的执法主体还不到位。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涉及到多个部门,部分职能部门职责交叉、重叠,责任不够明晰。如各地反映,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规定乡镇政府是执法的主体,但乡镇没有足够的执法能力,存在执法难以到位的问题。
  三是有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没有形成联动机制。各地和各部门之间,还没有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以及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案件移送机制、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等一系列相互衔接的工作制度和机制,难以形成合力,集中解决环境监管中的难题。
  四是法律法规之间、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之间不是很配套。一些环保法规修订工作没有及时与国家上位法相配套的情况仍然存在。有些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条款相对较多,地方性法规又缺少具体的实施规定。一些环保法律法规制定之后,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如奖励政策缺失,财政、社会力量支持不足,生态补偿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等。
  五是环境监管能力有待提升。我区环境监管能力与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各级环境资源监管执法队伍能力较弱,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基层环境监察人员少,与形势发展和工作需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偏僻地区监管比较困难。
  六是环境承载压力大,环境风险依然突出。我区是欠发达后发展地区,发展方式仍较粗放,经济增长过多依赖土地、能源等资源消耗和要素投入,技术含量、深加工水平及资源综合利用程度较低,资源型产业比重高,给生态环境带来较大的压力。部分城市的黑臭水体亟待治理,个别设区市未划定备用水源地,存在饮用水安全隐患。个别工业园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有的企业遗留了大量危险物资,存在跨界污染风险。历史遗留尾矿库多,治理难度大,部分涉重企业工艺相对落后,废渣长期堆存厂区,极易造成地下水和河流污染。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议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彭清华书记9月6日在专项检查活动汇报会上的讲话精神,针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建议,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一是进一步做好环保方面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加紧制定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一批环保地方性法规,做好促进清洁生产、农业环境保护等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条件成熟后及时纳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抓紧开展法规清理,对与新环保法等法律规定不一致、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适应的现行地方性法规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指导各设区市有计划地制定一批环保地方性法规,加大提前介入的力度,指导、帮助解决立项、起草、论证、审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立法进程、确保立法质量。
  二是加强和改进环保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在这次专项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环保法律法规,有计划地开展执法检查,建议将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作为自治区和各级人大执法检查的重点,并采取连续跟踪检查的方式,抓出成效来。创新执法检查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组织“代表执法检查小分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借助社会力量,邀请群众代表参与执法检查,推动环保法律法规实施。
  三是加快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设计,在环保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案件移送、联合调查等方面建立联动执法的相关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主体之间、行政执法主体与司法机关之间有机衔接,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性互动,增强环境执法刚性,形成环保执法合力。
  四是提高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加快乡镇“四所合一”机构整合工作,有效整合各类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按照环境监管标准化的要求,充实执法队伍,保证环境监管经费,推进队伍专业化、装备现代化和监控信息化,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出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保持严惩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五是大力发展生态经济。进一步树立和强化生态立区理念,加强生态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抓好《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贯彻执行,按照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积极引进和培育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注重生态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实施一批产业发展示范工程,扶持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加强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城乡,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良性互动、协调共进。
  六是继续深入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加大对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的宣传工作,创新宣传形式,扩大环保宣传教育范围,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