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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获审议通过,明年2月起实施

当“岛主”需申请 任期最长50年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10月08日 09:14       来源:《南国早报》2016年10月4日

  近日,广西首个针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2月起实施。根据条例规定,想当“岛主”的市民,可向当地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如何当岛主?

  申请或者通过招拍挂

 

  目前广西有无居民海岛632个。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取得海岛使用权。不管是用来做工业、旅游娱乐,还是其他经营性项目,都要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使用权,还应依法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因公务、公益服务、教学、科学调查、救灾、避险等需要临时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获得临时使用批准文件。

  使用无人岛需要多少钱?条例规定,由沿海设区的市、县级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让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确定出让底价。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记者此前从自治区海洋局获悉,2011年,广西先后公布了两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共有29个海岛名列其中。但由于开发无人岛之前,既要做单岛规划、开发方案,还要经过海航和海域论证等程序,加上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需要投入较大成本,截至目前,这些海岛还未发放一张使用权证。

 

2.岛主能当多久?

  最长使用期限50年

 

  条例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长不超过50年。使用权期限届满,可以申请续期;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终止。

  条例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抵押、出租、继承、赠与等方式流转,但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而且,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规定的使用条件。其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的,该岛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抵押和出租。

 

3.如何开发建设?

  连续3年闲置可收回

 

  当上“岛主”,是否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在无人岛上开发、建设?答案是否定的。

  条例规定了使用无居民海岛需要承担的相应义务:如按批准文件或者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年限、建筑物高度、总面积、绿地率等指标来使用;不得超出规定占用自然岸线;按规定对无人岛及其周边海域实施生态修复;不得破坏、损毁依法设置的军事设施、界碑、地名标志、助航导航等公共设施。

  条例规定,使用人未履行保护义务、未按批准文件或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无人岛的,除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经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自取得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连续两年闲置未开发利用的,由沿海设区的市、县级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利用;连续3年闲置无正当理由未开发利用的,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当地政府可收回海岛使用权。

 

4.乱占如何处理?

  最高可处15倍罚款

 

  日前,江苏查处了首起非法使用无居民海岛案。一家旅游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客上连云港秦山岛旅游,被处以5万元罚款。海监人士提醒,探险、旅游不能擅闯无居民海岛,须完善相关手续。

  非法占用无居民海岛要承担什么责任?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施行后,未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或者伪造、变造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材料、资信证明等申请材料骗取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收回非法占用的海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无人岛面积应缴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违反规定使用无居民海岛,造成海岛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修复。逾期未修复的,由沿海县级以上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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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开发无居民海岛的情形

 

  1.生态系统极端脆弱的;

  2.具有独特生物多样性的;

  3.位于迁徙性野生动物迁徙路线,开发可能阻断野生动物迁徙的;

  4.可能影响周边海洋生态安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发的其他情形。

 

(郭燕群/文)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