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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获通过

12月1日起施行,规范运营服务保障用户权益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10月10日 08:37       来源:《广西日报》2016年10月7日

  收视率、收听率造假,新媒体缺乏监管等乱象近年来在广播电视领域有所抬头,广播电视急需套上“紧箍”。9月29日上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从初次提交常委会审议到表决通过,经历了两年多时间。条例建立健全了防范虚假新闻的审查制度、纠错更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商业广告审查和播放管理制度、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制,突出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管理,将互联网视听节目、广场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纳入了管理范围。
  记者注意到,条例在规范新闻节目制播、禁止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虚假新闻的纠错更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是国务院1997年出台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时还没有这方面的管理规定。对此,条例对互联网视听节目从源头和内容上进行把控,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者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者违规播放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以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播放节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违法行为,做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此外,条例在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对广播电视用户安装、故障报修和收视服务宽限期等方面作出规范,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维护了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合法权益。

 

(许丹婷/文)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