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大网首页| 概览| 要闻| 重要发布| 工作动态| 立法工作 | 监督工作 | 代表工作 | 专题专栏| 网上交流

当前位置:首页> 媒体聚焦 >文章页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明年元旦起实施

非遗传承人可获经费补助 不履行义务或被取消资格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12月01日 16:53       来源:《南国早报》2016年12月1日

  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元旦起实施。条例对非遗传承人的支持和保护力度更大,明确非遗内容要走进中小学课堂,并鼓励和支持非遗传承人参与学校非遗课程。


让非遗走进大中小学课堂


  为让非遗项目更好地传递给下一代,有的学校已经开始做尝试,例如北海市海城区第十小学开办“非遗进校园小小粤剧班”,南宁市沙井小学邀请传承人为学生开办平话山歌兴趣班,三江侗族自治县还将侗族大歌、侗族器乐、侗族刺绣、侗族农民画等非遗文化引进中小学课堂。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非遗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培养专业人才。
  中、小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向学生普及非遗知识。鼓励和支持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遗课程。


从经费等方面支持传承活动


  非遗的延续和发展离不开传承人的传播,但不少非遗项目传承人要养家糊口,难以将全部精力放在非遗传承上,而因为“钱景黯淡”,也很少有年轻人愿意进入这个行当,有的非遗甚至出现后继无人的现状。
  审议中,加大对传承人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呼声颇高。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和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
  (三)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表演、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条例还规定,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可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传承人不履行义务可取消资格


  被评为非遗项目传承人,不意味着就是终身制。条例规定了非遗传承人有开展技艺传授、自主选择和培养传承人的权利,有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等义务。同时规定,非遗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
  按照规定,在申报非遗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承的资助、补助经费等。


  相关链接
  目前,广西有50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有446项列入自治区级名录,有980项列入市级名录,有2305项列入县级名录。另外,我区目前拥有国家级的代表性传承人26人,自治区级的代表性传承人395人。

 

(郭燕群/文)

 

 

编辑:傅小栩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