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执法检查 >文章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5月28日 19:22      来源:广西人大网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
  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4年5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龙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30周年,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监督工作计划,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荣仕星为组长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2014年3月—4月对我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组由10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及民族委员会组成人员和8名自治区人大代表组成,并邀请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有关领导参加检查。
  3月17日—4月18日,检查组分3个小组赴柳州市、桂林市、贺州市、来宾市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委托百色市、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此次检查的范围覆盖23个区直有关部门、6个设区的市、17个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县。在实地检查期间,检查组共召开4次汇报会、9次座谈会和1次现场会,并深入机关、学校、医院、工厂等18个单位和14个少数民族村屯,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和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意见和建议。
  4月29日上午,检查组在南宁市召开汇报会,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汇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委等12个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作了汇报。此外,检查组还听取了自治区工信委、教育厅、住建厅等10个部门的书面汇报。
  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委托,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情况与主要成效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多层次的民族区域自治格局全面形成。1958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成立,至今已有56年。目前,我区成立有12个自治县,并有3个县享受自治县待遇,成立民族乡58个。我区的11个世居少数民族中有8个实行了区域自治,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92%以上,形成自治区、自治县、民族乡的多层次民族区域自治格局。二是少数民族的民主政治权利得到实现。我区严格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主席、各自治县县长、各民族乡乡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法院、检察员等,都合理配备了民族干部,在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协中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的比例逐步提高。三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全区各级国家机关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认真落实相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如2007年9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饮食习惯;自治区政府从2012年起组织开展的“壮语文水平考试”,促进了壮文推广使用的规范化;2014年1月,自治区政府发布第98号政府令作出决定,每年“壮族三月三”是本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2天。四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与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0年来,全区从未发生涉及民族问题的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2010年,我区在全国率先建立并不断完善“一个系统”、“两个信息资料库”、“三支队伍”、“四项制度”的民族关系监测评价处置机制,妥善处理了多起涉及民族因素可能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事件,有效维护了广西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2011年我区实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五年规划实施方案以来,不断加大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力度,南宁市成功获选“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首批试点,有效推动民族关系和谐发展。根据广西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0年广西蓝皮书:广西社会发展报告》显示,自1999年以来,“民族关系”已经成为广西民众最满意的社会发展指标,“民族关系”社会满意度67.6%,为各项指标社会满意度最高。
  (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重新修订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与2001年相比,2013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从2231.19亿元增加到14378亿元,增长5.4倍;全区组织的财政收入从263.03亿元增加到2000.51亿元,年均增长18.4%;其中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从179.31亿元增加到1316.84亿元,年均增长18.1%;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从351.64亿元增加到3192.20亿元,年均增长20.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935.9亿元增加到5083亿元,增长28.6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6666元增加到23300元,增长2.5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1944.3元增加到6790元,增长2.5倍。截至2013年底,我区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分别达到66%、90%、78%和25%。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7%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各项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自治机关自治权得到较好行使
  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共28项自治权,这些自治权在我区基本上得到了较好行使,突出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我区坚持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不断增强民族地区的经济实力。一是加快新型工业化,推动铝、汽车、制糖等传统产业转型,加快发展现代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区工业增加值由2001年339.1亿元增长到2013年5750亿元,增长16倍。二是坚持交通优先发展,2013年全区高铁运营里程1067公里,占全国的十分之一,成为全国首个开通高铁的自治区,全区高速公路通车里程3305公里,港口吞吐量近3亿吨,民航旅客吞吐量超过1500万人次,国际大通道骨架网络基本形成。三是坚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优先发展,加快建设沿海亿吨大港,形成临海产业集群,加快完善保税物流体系。同时,加强西江黄金水道和西江经济带建设,加快资源富集区开发建设。四是全面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粮食总产量连年开创新高。五是大力发展以旅游、金融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2013年旅游总收入较2012年增长20%。六是把城镇化作为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加快新型城镇化步伐,推动城市新区与产业园区互动发展,突出发展县城和中心镇。“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少数民族人口达到50%以上的53个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区)中,地区生产总值增幅高于全区水平的有27个,财政增幅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有26个。
  2.自主安排属于我区的财政收入。目前,我区各级政府都能够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基本都可以依法按规定自主地安排使用。“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我区总共下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项目建设投资计划32560万元,安排项目392个。自治区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民族机动费和民族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自治县县庆活动补助等经费支出。2013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民族机动费2.5亿元,比2001年增加1.7亿元,年均增长10%。2013年,自治区财政安排民委部门预算民族工作经费4000万元,主要用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等14个方面,有力支持各市、县民族工作的开展。
  3.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尽可能地实施税收减免权。一是用足用好用活政策。据统计,2008年以来,我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规定,先后出台了16项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推动城镇化跨越发展以及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边境地区以及工业跨越发展等方面。二是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据统计,2008—2013年期间,我区各级地税机关共为9399户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减免税款90.9079亿元。其中,对符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的750户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6.8亿元,有效地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
  4.生态环境得到持续改善。我区始终坚持以强有力措施稳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推进水污染综合防治,改善重点区域和城市空气质量,维护生态安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动美丽广西建设。一是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09年自治区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2009—2013年,补助额分别为5.48亿元、9.91亿元、11.44亿元、13.35亿元和14.25亿元,5年合计54.43亿元;享受范围也从17个县扩大到27个。二是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先后于2004年、2006年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至2013年共安排自治区级以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56.2亿元(中央52亿元,自治区4.2亿元),分别对中央、自治区级重点公益林进行补偿并逐年扩大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从2010年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2013的15元。三是设立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从2008年设立,至2013年共安排资金2.3亿元,重点支持全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补助、生态文明示范村创建补助、生态经济建设类项目。
  5.少数民族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一是坚持不懈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扩大建设专门的民族小学、中学、职业院校、大学。加强学历培养,定期选送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到各级党校和大中专院校培训学习。分期分批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区内外各级机关挂职锻炼、充实提高。目前全区有少数民族干部41万人,占全区干部36.2%,比自治区成立时提高了13个百分点,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倡导者、维护者、促进者,成为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二是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中落实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倾斜照顾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2010—2013年全区新录用公务员中少数民族分别为2264人、2623人、4407人、3764人,分别占年度录用总人数的46%、46.5%、46.3%、46.5%,均高于全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7.94%的比例。
  (四)对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1.自治县的财政保障能力逐步提高。一是不断加大对自治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自治区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通过成本差异系数,对因山地丘陵面积、艰苦边远程度、道路状况等因素增加的地方行政成本计入标准财政支出;同时对生态保护任务较重的县区通过增加其主体功能区补助系数来给予倾斜照顾。2013年,自治区下达自治县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35.28亿元,比2001年增加32.2亿元,年均增长22.5%。二是不断加大对自治县基本财力保障奖补力度。2013年,自治区下达自治县奖补资金5.83亿元,比2010年增加2.03亿元,年均增长42.7%。
  2.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十一五”以来,自治区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7亿多元,重点支持15个自治县及享受自治县待遇县开展教育、卫生、文化、民政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安排教育类专项4.78亿元,支持自治县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建设;安排医疗卫生类专项2.01亿元,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安排5230万元,支持自治县文化、体育、民政、计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2013年,自治区共筹集18.31亿元资金用于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农林水事务支出8.68亿元、教育支出1.89亿元、住房保障支出1.93亿元、环境保护支出2.65亿元。
  3.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十一五”期间共投入资金6.96亿元,实施项目2万多个,使京族、毛南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全区77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经济社会发展达到了当地中等以上水平。“十二五”以来,我区各级各部门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扶持加快全区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一是科学规划,加强领导。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落实〈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实施意见》,建立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二是加强调研,项目引导,建立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项目库。通过对京族23个行政村(5.58万人口),毛南族72个行政村(17.59万人口),仫佬族65个行政村(18.55万人口)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确定扶持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建立完善全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项目库,做到规划到县、项目到村、工作到户,逐年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实施扶持资金和项目。三是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扶持力度。2011年,自治区民委、发改委、财政厅、扶贫办等部门,共安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资金14034万元,实施扶持项目284个;2012年安排资金18417万元,实施扶持项目384个。
  4.推进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色产业发展。一是不断扩大对自治县扶持资金规模,着重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如2013年安排罗城、隆林、凌云、巴马、环江等9个自治县企业技术改造资金1690万元,支持18个项目获资金补助,总投资8.82亿元。二是加强特色园区建设。扶持一批发展空间大、产业特色鲜明的民族县域工业集中区加快发展,加大对自治县(含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县)产业园区发展资金扶持力度。如2013年安排罗城、大化、资源3个县承接产业转移资金800万元。三是推动自治县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加快推进实施“亿元工业企业工程”和“万家小型企业上规模工程”,2013年安排三江、恭城、富川等自治县中小企业发展资金1140万元。
  5.大力改善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医疗卫生条件。一是积极争取将自治县的疾控机构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将隆林、环江、金秀、罗城和富川5个自治县的疾控机构纳入了国家重大疾病防控设施建设项目,项目投资3938万元。二是扎实推进民族地区新农合医疗保障制度“扩面”和“提标”。2013年,12个自治县参合农村居民366.37万人,参合率达98.55%,超过国家及自治区提出95%的目标任务。政府补助494.11万人次,人均补助资金达280元,政策范围住院补偿比达75.48%,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切实提高农民受益面和保障水平。三是加大对自治县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十二五”以来,中央和自治区共补助近5000万元建设资金,用于我区自治县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其中10个民族医(中医)医院均获得每院200万元医疗设备经费支持。
  6.加大对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的扶持力度。为贯彻落实民族政策,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自治区在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优待抚恤等工作方面不断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2013年下达全区各自治县社保资金10.95亿元,其中,中央安排资金8.65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2.3亿元。通过落实资金,为自治县在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优待抚恤等工作方面提供了保障。
  (五)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有序推进
  1.持续推动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进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历经50多年,已先后草拟了19稿。目前,自治区自治条例已列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条例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也已列入2014年常委会工作要点,正在着手向自治区党委提交建议成立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的请示。
  2.推进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工作。从1985年起,我区各自治县着手制定自治条例,至1992年,我区12个自治县在全国率先完成了自治条例制定工作。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的变化,从1996年至2002年,各自治县陆续完成了自治条例第一轮修改工作。民族区域自治法重新修改实施后,各自治县自2009年起,启动了自治条例新一轮修订工作。2013年环江、富川2个自治县率先修订了自治条例;2014年3月,罗城、巴马2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上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已进入审批程序,拟于7月交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部分自治县还根据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制订了涉及移民安置、道路管理、旅游管理、森林资源管理等方面的11个单行条例。
  3.开展涉及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审议通过、批准了一批涉及民族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边疆和谐稳定和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在新环境、新形势下,我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1.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上级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位及作用认识不足,执法过程中需给予自治县政策倾斜、优先照顾时,过于强调部门的业务管理职能,偏重于区域的平衡发展,对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的特殊性不够重视,致使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落实不到位。
  2.自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意识不强。一些上级国家机关将民族自治地方视为一般行政区域;有的部门认为我区作为民族自治地方未充分享受中央的扶持照顾,本部门不完全履行扶持自治县发展的职责也理所当然,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不高;有的部门在实施政策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没有因地制宜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差异和实际情况,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群众获得的实际利益有限,执法守法的积极性不高,自觉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
  3.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争取利益空间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不足。部分自治区有关部门和自治县有关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学习不够、研究不深,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向上级争取利益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不够,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效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不够充分
  1.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的主观能动性有待提高。对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不够深入,把握不足,依法行使自治权所采取的措施不够、办法不多,结合民族特点和自身实际,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央的民族政策运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不强。
  2.中央对我区转移支付人均水平偏低,转移支付增幅放缓,影响了财政自主安排权的行使。中央对我区转移支付的人均水平远低于其他4个自治区,如2012年,中央对西藏、宁夏、新疆、内蒙古4个自治区转移支付的人均额度分别为25946元、8181元、7726元、7109元,而对我区转移支付的人均额度仅为3322元;2013年中央对我区转移支付人均额度为3364元,仅比2012年提高了1.2%。同时,中央对我区转移支付增幅放缓,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偏低,2013年中央对我区的转移支付总额为1647.10亿元,仅比上年增长2.1%,其中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较上年减少11%,造成少数民族地区财政难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安排资金,解决最迫切最突出的问题,也造成配套资金减免、生态补偿等扶持照顾政策无法有效落实到位。
  3.依法行使税收减免权受体制限制。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在中央,税收的减免退补等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税收减免的规定比较原则,我区也没有对税收减免这一自治权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依法行使税收减免权受到很大限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完善税收制度;财政部将对各级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今后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意味着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税收减免权将受到国家政策调整的限制。
  4.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我区的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大多是重要水源林保护区、生态环境控制区,多年来,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了巨大贡献,根据民族区域自治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获得合理的生态补偿。中央及自治区目前实行的国家公益林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项目存在补偿范围窄、标准低、渠道单一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群众开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目前,自治区还没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造成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享受的生态补偿权利没有得到落实。
  5.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的培养、使用机制不健全。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才总量不足,专业结构不合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高学历人才偏少,人才“进不来、留不住”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目前全区有少数民族干部41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36.2%,仍未达到少数民族人口37.94%的比例。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规定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少数民族处级以上干部的后备人选不足。民族地区基层干部结构不尽合理,非本地化、非民族化的问题有所突显。我区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交流、任职的机会不多、人数较少,不利于少数民族干部综合素质的提升。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普遍存在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现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短缺。
  (三)对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扶持职责履行不够到位
  1.自治区财力不足,制约了扶持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履职能力。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对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依存度高,财政困难。2013年自治县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为28.42亿元,而其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为232.71亿元,转移支付依存度高达87.8%。作为后发展欠发达地区,自治区本级财力不足,随着中央财政向我区财政转移支付放缓,自主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少,制约了扶持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履职能力。
  2.扶持政策不够细化,扶持职责难以履行到位。虽然近年来国家、自治区出台了财政、金融、产业、投资、土地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但有些政策比较宏观、原则,没有明确扶持职责、落实责任;有些政策没有考虑地区差异性,难以实施。如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税收政策等,造成了自治县财政收入减少,而自治区在测算转移支付对这一因素考虑不够充分。融水苗族自治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和提高相关税收起征点后,全县享受优惠政策和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户多达2636户,造成90%以上的乡镇没有工商税收,每年减少财政收入约500万元以上,但是财政减收部分在测算转移支付时未被充分考虑。
  3.民族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程度低,民族特色优势产业扶持力度不足。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总量小,产业结构单一,且我区作为全国铝工业、有色金属、建材和糖业等产业基地,高载能资源性产业比重占70%左右,总体耗能大,而目前我区对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扶持项目的重点安排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对特色优势产业的扶持力度不足,特色优势产业扶持资金缺口大,民族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率低,不能有效发挥民族地区资源优势,不利于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亟待完善
  1.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一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尚未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法律解释,部分条文没有量化、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国务院虽然出台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但其内容并没有全面涵盖和对应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部内容,针对性不强。截至目前,国务院只有为数不多的部门制定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规章措施和办法,民族地区在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时,缺少具体的政策支撑。二是自治区尚未制定自治条例或者出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占全区总人口9.3%的12个自治县通过制定自治条例,细化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利,能较好地享受上级机关给予的扶持照顾。而占全区总人口28.7%的壮族聚居县,由于没有立法权,自治区层面又没有制定自治条例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难以享受到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利和上级机关给予的扶持照顾。
  2.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欠缺民族特色。由于国家上位法未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的内涵及外延作出明确界定,我区现有的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基本没有使用变通权,自治县法规的独特民族性没有得到体现,与一般地方性法规的区别不明显。现行的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大多在体例上套用上位法,条文缺乏地方特色和针对性,部分条款过于原则,欠缺可操作性;未能根据当地的特殊情况体现民族特色和实际需要。
  3.自治县自治条例约束力和执行力不强,实施难度大。自治县自治条例是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结构模式制定的,没有设置法律责任条款,对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和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扶持照顾的条款缺乏约束力;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实施对上级国家机关履行扶持职责具有高度依赖性,增加了法规施行难度。
  三、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建议
  (一)加强民族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凝聚社会共识
  1.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对民族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我区的行政院校应当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及配套法规、民族理论与政策列入领导干部培训必修课程,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举办民族法律法规政策讲座,让各级领导干部充分了解、认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容、地位及作用,进一步增强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觉性和自信心。
  2.营造民族区域自治法浓厚的宣传氛围。加大新闻媒体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力度,如开设专题或者专栏,邀请专家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容,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权及其享受的扶持照顾权益进行解读;以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30周年为契机,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做法进行深入报道。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列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内容,结合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举措,拓宽宣传渠道和辐射范围,为全社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营造良好氛围。
  (二)用足用活用好民族法律法规政策,促进自治权依法行使
  1.深入研究制定体现我区民族特色的政策和措施。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要求,通过深入研究国家推进西部大开发和新阶段扶贫攻坚的有关政策以及在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发展等方面对民族地区实行的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体现我区民族特点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促进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2.加大对民族地方资金投入力度。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民族地方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措施,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将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保等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向民族地区倾斜,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步伐。二是争取中央对我区依法行使财政自治权给予支持。目前由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放缓,经济社会发展又面临各种困难,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地方依法充分享有自主权,根据财力可能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确定资金安排的方式和规模。
  3.争取中央给予更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积极向中央争取在税种开征权、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等方面,能够给予我区更为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积极争取中央开辟利于我区发挥经济优势和资源优势的新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4.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一是积极向上争取,促使中央财政加大对我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生态环保专项转移支付力度。二是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继续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加快改善民族地区城乡生态环境质量。三是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补偿标准不分权属每3年或5年调增一次补偿金额,具体每亩增加补偿额度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逐步缩小公益林经营与商品林经营收益差距。四是探索在生态公益林保护区范围内适度开发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等产业,将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林农的积极性,增加林农的收入。
  5.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大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培养和任用。在各级领导班子中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划出适当比例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后备干部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大少数民族干部的挂职锻炼和交流任职力度。二是提高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别是边远民族地区干部津补贴标准,调动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积极性。三是进一步完善录用、聘用国家公务员中少数民族考生的准入制度。如采取定名额、定比例、加分等倾斜性政策,吸引少数民族应届毕业生返回原籍就业,促使当地优秀的少数民族考生能够进入公务员队伍,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四是完善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降低公开报考准入门槛、放宽报考条件、降低开考比例,解决招聘难的问题;通过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等措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五是降低职业资格考试门槛,对民族地区的报考人员、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通晓方言的报考人员,适当降低报考要求并给予一定的照顾,大力培养当地专业人才。六是加大对民族特色优势人才,如壮医、瑶医、苗医的培养力度,在院校专业设置、财政资金支持方面给予倾斜照顾。
  (三)强化扶持职责,促进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1.进一步细化扶持政策。在减免配套资金方面,认真落实减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规定,适当降低民族地区承担配套资金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确实无力负担的,应考虑免除配套资金。在扶贫方面,从有利于民族地方发展扶贫体制机制出发,通过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和兴边富民大会战,扩大“十百千”产业化扶贫示范工程覆盖面,积极开展旅游扶贫、边境互市贸易扶贫、农业科技扶贫,推进“雨露计划”,扶持更多贫困群众转移就业。联合湖南省和广东省,共同促进国家有关部门将南岭山区增设为国家集中连片扶贫攻坚开发区。在教育方面,通过提高民族地区教师津补贴和加大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满足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教育需求。在民族传统文化方面,出台针对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挖掘和传承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事业长足发展。
  2.积极争取国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大多自然环境恶劣,产业结构单一,群众收入普遍偏低,应积极争取国家从政策和资金上予以倾斜,帮助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实现与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3.提高对享受自治县待遇县的扶持水平。我区享受自治县待遇的西林县、凌云县、资源县都地处高寒边远山区,基础设施落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亟需改善,其获得自治区扶持照顾的待遇应达到或接近自治县水平,如逢十周年县庆时,应获得与自治县同等的资金和项目支持。
  (四)加大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力度
  1.切实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进程。贯彻实施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规划,适时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着手开展条例的调研、论证、起草工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打好基础。
  2.继续做好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修改、制定工作。自治县要立足当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继续做好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制定有利于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单行条例,同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做好现行法规的清理工作。
  3.抓紧推动涉及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办法、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开展特色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论证工作。
  4.完善自治区层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章和政策。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的要求,经充分论证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的配套规章和政策,切实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四、对上级机关修改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建议
  (一)建议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条款进行细化和量化。去除条款的政治性和原则性,明确法律责任与追究机制,增加条款可操作性,维护民族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软性条款作出刚性解释。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的规定进行解释时,在遵循下级服从上级行政原则的前提下,明确如何进行充分“协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二条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的规定进行解释时,明确每年按20%—30%的比例,招收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本地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或者对自治民族拟招人员降低分数,予以录用。
  (三)建议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输出自然资源的利益补偿条款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对于国家开发利用本地自然资源所应得的利益比例,以及国家和发达地区在民族自治地方利用自然资源兴办的资源型开发企业,要向资源所在地交纳资源开发补偿费。
  (四)建议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增加关于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规定。
  (五)建议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更大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支出责任的基础上,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来调解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差异。
  (六)建议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明确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均转移支付标准高于西部地区平均水平。
  (七)建议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扶持性税收规定。对中央税及共享税的分成和返还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对在民族自治地方跨区域生产经营的企业,优先试行在经营所在地全额或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做法,以确保跨地区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时足额入库。
  (八)建议国务院修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涵盖和对应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容。
  (九)建议中央有关部委在部门职权范围内,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出台相应的配套规章及相关制度,为促进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以上对上级机关修改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建议,执法检查组将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