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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7月23日 09:59      来源:广西人大网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4年7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黄必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监督工作计划,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测绘法和测绘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2014年5月12日至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测绘法和测绘管理条例在我区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覃瑞祥担任组长,成员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组成人员以及自治区人大代表组成。检查组在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分赴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重点检查了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情况、测绘行政审批职能落实情况、基础测绘管理和执行情况、测绘地理信息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等。同时,委托柳州、桂林、防城港3个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实施测绘法和测绘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
  下面,我受检查组的委托,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测绘法和测绘管理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
  测绘法和测绘管理条例自2002年、2003年修订实施以来,自治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保证测绘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能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一)配套制度逐步建立完善。一是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测绘管理规范性文件。根据测绘法和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先后制定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办法、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暂行规定、市县基础测绘规划编制规程等一系列配套文件,规范基础测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测绘资质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逐步完善行政执法的程序和工作制度。二是各设区市结合实际完善测绘管理工作制度。南宁市政府将制定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并着手开展相关起草工作;北海市制定了数字北海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防城港市制定了测绘项目备案试行办法和测绘成果汇交试行办法;钦州市制定了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行政审批操作规范等;其他设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也结合当地情况,加强测绘管理制度建设。
  (二)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得到加强。一是加强测绘管理机构建设。2002年,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划入市、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自治区测绘局更名为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各市相应加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机构建设。截至2013年底,全区14个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全部增挂测绘地理信息局牌子,各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南宁、梧州、北海、钦州、贵港、玉林、来宾、百色、崇左、河池等10个市国土资源局设立了独立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职能科室,河池市凤山县、钦州市浦北县国土资源局增挂测绘地理信息局牌子,并明确了主要职责。二是明确测绘地理信息执法职权。按照测绘法和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稳定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落实自治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能。目前,全区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职权58项,其中34项职权明确由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三)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力度逐步加大。一是建立市场监管联席制度。自治区建立了由测绘地理信息部门牵头,13个部门组成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以及8个部门组成的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14个设区市也成立了相应的市级联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测绘地理信息交流、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制度。二是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先后开展“问题地图”专项整治、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专项检查、互联网地图检查、国家版图意识宣传等活动,净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在“问题地图”执法工作中,近年来,全区开展联合检查50余次,查封、收缴违法违规地图产品51份(件),下发“问题地图”整改通知书30多份。在违法案件查办中,2009年,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自治区国家安全厅查处的北海市一涉外违法测绘地理信息案件,获得国家安全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表彰的“十大涉外执法案件”一等奖。2010年至2012年,我区查处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每年各有一起入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年度“十大测绘典型案件”。三是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出台广西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在全国各省区中率先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目前,我区已建成标准统一、全国联网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较好地规范了全区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市场经营管理行为。
  (四)基础测绘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一是做好自治区基础测绘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按照测绘法和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自治区基础测绘规划(2006—2020年)、自治区测绘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自治区“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并按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二是加强市县基础测绘工作。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制定了《县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协调、指导市、县规划编制工作。截至2013年底,14个设区市全部完成了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工作并获得批准,58个县(市)完成了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工作。钦州市先后开展中马产业园区等八个片区1∶500地形图测绘,为该市中马产业园、钦州滨海新城、各工业园区建设和城区建设提供测绘保障。柳州市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并采取设计审批、中间质量检查、例会、完善标准规范、委托质检站验收等办法,保证产品质量。
  (五)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一是积极推进建立北部湾卫星遥感综合应用实验基地。发挥卫星遥感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为北部湾区域的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提供服务。二是全面完成广西卫星连续运行综合服务系统(CORS)基础设施建设。自2010年启动系统立项工作,目前已有102个站点通过网络接入数据处理中心,已投入使用的北部湾CORS系统,在北部湾地区的国土管理、城乡建设、基础测绘、环境监测、防灾减灾、精细农业及交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三是加快数字广西和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构建统一的信息公共平台,促进数据、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截至2013年底,全区14个设区市全部启动了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四是全力推进广西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科学揭示资源、生态、环境等要素在地理空间上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内在关系,促进普查成果应用,强化地理国情监测,提高地理国情信息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服务能力。五是大力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建设。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先后与交通、公安、地震、气象、环保等部门,以及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学院、桂林理工大学、中国地质科学研究院岩溶地质研究所等科研院所签订基础地理信息共建共享协议,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
  二、测绘法和测绘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和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形势的发展,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发生许多新的变化,我区在贯彻执行测绘法和测绘管理条例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加以重视。
  (一)思想认识和宣传工作相对滞后。一是一些部门及市县政府对测绘法和测绘管理条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新形势下本单位、本部门在测绘地理信息监管工作中的职责认识不清晰、不到位。二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前期性、社会公益性的理解有待深化,对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重视不够。三是测绘法和测绘管理条例的宣传形式、渠道较单一,社会公众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了解不多。
  (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一是市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机构不健全、模式不统一的现象比较突出,部分市局未明确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职能。二是大部分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经费短缺、装备落后,个别地方甚至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能放到其直属的生产单位中。三是市县测绘行政执法能力薄弱。部分市级、大多数县级国土资源局“三定”方案中没有明确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查处职责,测绘法和测绘管理条例赋予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案件查处职责难以落实。
  (三)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不够到位。一是无资质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采用挂靠或借用资质证书手段承揽测绘项目、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非法持有和使用甚至非法买卖秘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非法编制地图和侵权盗版等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二是涉密测绘成果在使用保管中存在泄密隐患。一些涉密测绘成果领用单位保密意识淡薄,对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涉密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部分行业擅自扫描地形图现象严重,部分单位直接将整幅地形图扫描并存储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
  (四)基础测绘规划落实有待强化。一是一些建设地区无大、中比例尺地形图,或基础测绘成果不能满足我区经济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求。二是大部分市县基础测绘工作存在无规划无投入、有规划少投入或无投入的情况。三是部分市县测绘专项建设工作存在立项后资金投入不能保证的问题,造成工程建设无法开展的情况,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等。
  (五)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不够合理。一是由于测绘成果大部分属于国家秘密和被动分发服务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体制,大量基础测绘成果被束之高阁,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专业领域工作中形成和积累了大量的专题地理信息资源,但这些专题地理信息资源为各部门所有,难以共享。三是有关部门间地理信息数据标准不统一,制约了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工作。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测绘法和测绘管理条例的建议和意见
  为保证测绘法和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在我区得到有效实施,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测绘法和测绘管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一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测绘法和测绘管理条例,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二是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者要把学习贯彻测绘法律法规与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水平。三是要结合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测绘地理信息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地理信息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二)进一步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体制。一是自治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根据测绘法和测绘管理条例的要求,充分发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对自治区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完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机构建设。二是要重点落实和强化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进测绘行政执法体制建设,下移执法重心,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体制。
  (三)进一步强化测绘地理信息执法监管。一是加大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测绘地理信息典型违法案件,严厉打击无证测绘、超资质范围测绘、非法转包、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举报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各种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确保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创新执法方式,针对涉外、涉军、涉密、涉证、涉网等“五涉”案件违法主体多元、违法领域宽泛、违法途径多样的特点,继续做好重点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测绘地理信息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查办案件的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巩固和完善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监管,充分发挥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作用,加强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提高涉密地理信息保密安全监管水平。
  (四)进一步加大基础测绘规划实施力度。一是加大对基础测绘的投入。严格执行测绘法和测绘管理条例关于将基础测绘纳入财政预算,以及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给予财政支持的规定,加大各级政府对基础测绘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二是完善自治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的规划实施机制,分解目标任务,促进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过市、县测绘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完成地方基础测绘规划与实施。三是加强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和公益性推广应用,更好地满足社会各方面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的需求。
  (五)进一步完善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一是完善相关制度。为了使地理空间数据的交换与共建共享工作更具可操作性、规范化和法制化,自治区政府要尽快制定地理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二是建立协调机制。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长效的联系协调机制,着重研究解决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共建共享与交换中遇到的问题,能互相利用成果的项目,不再重复测绘。三是坚持资源共享。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市签订共建共享地理信息资源的协议,在协议的框架内进行地理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避免重复测绘、浪费财政资金。四是共同制定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标准。按照权威数据由权威部门提供、交换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共同制订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标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部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与专业部门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能够顺畅地进行交换。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