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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出台各方“点赞”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8日 16:07      来源:南宁市政府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颁布施行。自《条例》批准以来,全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其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将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日前,部分专家他们浅谈《条例》出台的社会意义。

 

  为审判机关提供裁判依据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一庭审判员 晏琼

 

  随着南宁市对违法建设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涉及“两违”的案件也有所增加。今年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70多件此类案件,目前正在审理当中,诉讼的内容主要是对行政处罚不服,对强拆决定不服等。

 

  《条例》施行前,法院对这类案件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这两部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化、抽象化,可操作性不强,而《条例》则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在很多方面规定很明确和细化。

 

  “对于违法建设的处罚,现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是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罚,包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以及违法建设不能拆除的。但在判案过程中,如何鉴定这三种情况不好把握,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晏琼说,《条例》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得很细,审判时比较好把握。

 

  晏琼表示,《条例》的出台,对违法建设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也详细规定了执法程序,有效地限制了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从审判机关来看,《条例》则为审判提供了裁判依据,使审判工作有法可依。

 

  为社会公平正义开创良好环境

 

  自治区人大代表、律师 覃斌

 

  覃斌的律师事务所曾接到这样的案例:当事人购买一栋三层房屋,其间当事人自己加盖了两层。在巡查过程中,行政部门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于是下发了相应的告知书,可是在送达过程中没有告知该当事人,最后执法部门进行了强拆,该当事人便找到律师为其进行诉讼。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过去所依据的上位法比较笼统,需要地方性法规来细化。”覃斌说,违法建设当事人找到律师,无非是对执法部门在走程序过程中是否依据足够的法律程序存在异议。覃斌说,政府部门在查处“两违”的过程中,面临很多具体问题,但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还是政府部门都遇到不少难题。“政府部门该怎么查处,应该走什么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可操作性的程序。”覃斌认为,《条例》的出台,为查处“两违”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法律依据是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同时,《条例》里规定的处罚是恰当和合适的。“对于相关部门来说,要查处违法建设,要依据《条例》;对于违法建设者来说,他一旦实施了这个行为,就应该明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一部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例》。”

 

  覃斌表示,《条例》的出台,对于查处违法建设将开辟一番新天地,无论是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都能找到合理合法的依据,为社会公平正义开创良好的环境。

 

  有助于南宁城市形象的提升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广西大学法学副教授 彭剑波

 

  作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彭剑波参与了《条例》的起草工作,他表示,《条例》的出台,对提升南宁的城市形象和市民素质有很大帮助。

 

  “以前南宁市也曾出台一些规章制度,但强制性不是很强,且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彭剑波说,《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和法律效力比政府规章要高。

 

  彭剑波认为,《条例》有很强的操作性,主要体现在第四章规定了详细的拆除程序,对每个程序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避免了相互之间的拖拉。比如第21条规定,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同时在违法建设项目的显著位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张贴或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同时还规定经催告仍不拆除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这样就避免了在查处的时候因为没有时间限制而拖拖拉拉的情况发生。

 

  彭剑波表示,如果走在南宁的街头巷尾,到处都是脏乱差的现象,而且还有违法建设,外商看到肯定会留下不好的印象。查处违法建设对提升南宁的市容市貌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可以提升南宁市的形象。他认为,《条例》的通过和出台是很及时的,使查处机关有法可依,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客观上也防止了违法建设现象蔓延。

编辑:刘歆瑗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