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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9月20日 10:40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1月1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黄  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称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13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我区将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依法有序启动单独两孩政策。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起草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条例〉修正案(草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我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必要性


  实行计划生育40年来,广西和全国一样取得了巨大成就,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缓解了人口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广西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区广大人民群众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作出了重大贡献。尤其是近年来,我区的诚信计生模式深受群众的普遍欢迎,也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已在全国推开,为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转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根据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和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区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劳动力资源较丰富、时机有利,也是尊重规律、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的必然选择。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缓解人口老龄化速度;有利于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区单独两孩政策的起草过程


  2013年7月前期工作启动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研究部署我区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有关工作。彭清华书记、陈武主席亲自率分管领导专程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就我区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行了沟通。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积极组织调查研究,全面分析评估我区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委托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采用微观仿真和宏观预测模型,测算广西人口动态变化及政策实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我委提出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单独两孩实施方案、配套政策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先后讨论通过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和我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按照中发〔2013〕15号文的要求,已于2013年12月30日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精神,我区有必要对《条例》有关规定作出修改,依法组织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三、《〈条例〉修正案(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问题。《〈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同时,由于《〈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第十四条第(一)项已涵盖了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内容,相应删去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二)关于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政策的问题。由于《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的规定,不符合国家不再重奖放弃再生育家庭的政策导向,根据中发〔2013〕15号文关于“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政策的衔接”的精神。《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下一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三)关于修正案施行日期的问题。考虑到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决定之后,受到全社会普遍关注,为了顺应广大群众的期待,建议《〈条例〉修正案(草案)》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辑:韦娜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