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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自治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5月28日 11:48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2014年自治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调整

方案(草案)的说明

 

——2014年5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席鸿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对2014年自治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说明,请予审议。
  一、关于调整预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最近,国务院批准核定2014年我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模为108亿元。鉴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2014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预算调整”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66号)要求,自治区需根据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地方政府债券收支计划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才能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计划。
  为继续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扩大政府公共投资能力,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经认真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核定的我区政府债券规模进行了统筹安排,并据以对2014年自治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方案进行调整,形成了2014年自治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规定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此次调整预算主要是将财政部代我区发行的债券收支情况在2014年自治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方案中予以反映,并不影响年初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已通过的2014年区直各单位部门预算的执行,从而保证了年初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因此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二、关于政府债券安排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政府债券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财政部要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我区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市县政府使用债券收入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转贷,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管理。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自治区本级政府债券收入根据国务院批准核定的额度编制。市、县财政根据自治区财政核准的转贷额度编列政府债券转贷收入。
  (二)我区政府债券的规模和使用分配方案。
  根据财政部财预〔2014〕66号文件,国务院批准核定我区发行2014年政府债券规模为108亿元,其中3年期、5年期和7年期债券的结构比例为4∶4∶2(按惯例,财政部分期代理发行债券时以整数亿元为单位,所以3年期、5年期和7年期债券额度实际上分别为43亿元、43亿元和22亿元)。为尽快将债券资金落实到项目,初步确定自治区本级与各市县债券规模分别为35亿元(全部为3年期)和73亿元(其中:3年期8亿元、5年期43亿元和7年期22亿元)。各市县债券分配额度由自治区结合各市县2013年政府债券额度和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总额、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千村通畅工程配套资金、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量、常住人口等因素综合测算核定。
  由于自治区分配各市县的债券资金方案仅确定其使用额度,具体项目需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纳入其财政预算并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才能确定。
  (三)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方向。
  1.加大对保障改善民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
  2.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要将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坚决杜绝债券资金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
  3.严格控制债券资金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四)政府债券资金偿还。
  我区政府债券到期后,由自治区财政统一代办偿还中央财政。自治区本级使用的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通过年初预算安排的国债还本付息资金和历年安排的偿债准备金等渠道解决。各市县所需还本付息、发行费等资金,由市县财政足额安排并及时上缴自治区财政。对于未按时上缴的,自治区财政将根据逾期情况计算罚息,并在办理自治区与各市县财政年终结算时如数扣缴。
  三、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根据2014年我区政府债券分配安排方案,我们对2014年年初自治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增加自治区本级债务收入108亿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因此,自治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中相应增加债务收入108亿元,反映财政部代理发行的2014年我区政府债券收入。
  (二)增加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108亿元。
  2014年财政部代我区发行的政府债券收入安排自治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11.5亿元、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支出23.5亿元和转贷各市县73亿元,相应增加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共计108亿元。
  1.增加自治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11.5亿元。
  一是安排自治区本级铁路建设资金11亿元,列“21402铁路运输”科目。二是安排普通公路建设资金0.5亿元,列“21401公路水路运输”科目。
  2.增加自治区本级转移性支出96.5亿元。
  (1)增加专项转移支付23.5亿元,列“23003专项转移支付”科目。一是安排普通公路建设补助市县资金2.5亿元。二是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自治区本级配套补助市县资金21亿元。
  (2)安排转贷各市县政府债券73亿元,列“23011债券转贷支出”科目。
  四、关于调整后自治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支情况
  按照上述收支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后,2014年自治区本级总收入与总支出各安排1942.64亿元,比年初预算数各增加108亿元,增长5.89%,收支平衡。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与年初预算相同,未作调整,存在调整变化的科目包括:
  (一)转移性收入。
  自治区本级转移性收入预算调整数为1617.64亿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08亿元(全部为2014年政府债券收入),增长7.15%。
  (二)公共财政预算支出。
  自治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预算调整数为562.20亿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1.5亿元,增长2.09%。
  (三)转移性支出。
  自治区本级转移性支出预算调整数为1380.44亿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96.5亿元,增长7.52%。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以上提出的2014年自治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预算调整”有关规定和财政部有关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的要求所进行的,已考虑我区的实际情况。预算执行中,我们将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