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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3月27日 11:58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4年3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 林日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我区有权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政务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338项。同时,还有2项拟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决定依照法定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其中一项为“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作品的审批”,由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2013年11月28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已删除该项行政许可规定;另一项为“烧炭、经营木炭许可”,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设定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八条,该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人工林木、竹材和采伐剩余物烧炭以及经营木炭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取消“烧炭、经营木炭许可”的主要理由是,在我区,利用人工林木、竹材和采伐剩余物烧炭只是在桂北、桂西北零星存在,基本是山区农民自产自用,要求农民烧炭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既不便民,又难以执行,实际管理工作中按该条规定实施许可的也很少。取消该项行政许可,不再实行烧炭、经营木炭许可,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实现监管目的,对我区森林保护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办法(修正案草案)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利用人工林木、竹材和采伐剩余物烧炭以及经营木炭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