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十二届第十号 >文章页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5月31日 12:20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2014年5月3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于5月29日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一)关于学校禁毒宣传教育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学校中设立禁毒教育基地(室),加强对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并通过学生影响其家人,从而达到对整个家庭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的效果,是我区禁毒工作的成功经验,建议条例对此加以规定推广。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增加了该内容。(见草案表决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关于报关单位记录信息义务
  有会议列席人员提出,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关于报关单位记录信息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涉及海关事权划分,不作规定为好。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1.全国海关报关的格式都是统一的。2.报关单位所记录和留存的信息都需要保存一定的时间,可以满足公安机关追查有关毒品违法行为查询需要的基本信息和时间。3.我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抽检率较严格,起到了强化缉毒工作的作用。4.条例草案对报关单位记录信息义务及法律责任不作规定,对公安机关、海关打击走私毒品行为不会有大的影响。因此,删除了该两个条文。
  (三)关于自愿戒毒鼓励
  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没有规定吸毒人员自愿戒毒的具体鼓励措施,建议补充。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根据国务院《戒毒条例》的规定,增加“对自愿接受戒毒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的内容。(见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关于戒毒措施一章部分条文顺序调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第四章戒毒措施中部分条文的排列顺序加以调整。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根据禁毒法,并考虑实际工作中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紧密联系,按照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康复)、强制隔离戒毒三方面内容对该章部分条文的顺序进行调整。(见草案表决稿第四章)
  (五)关于社区康复协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关于签订社区康复协议及其内容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同时认为,鉴于社区康复协议的内容与社区戒毒协议内容相同,且都是吸毒人员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可与社区戒毒协议的签订合并规定。因此,增加了该方面内容。(见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二、关于法规生效日期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法规自2014年8月1日生效施行。(见草案表决稿第六十三条)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关于法律责任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法律责任规定作适当补充、修改:1.对违反制贩毒信息管制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两种禁止性行为设定法律责任。2.对有关条文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加重处罚。3.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未如实记录有关业务信息的罚款数额统一规定为五千元到五万元。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1.对违反制贩毒信息管制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相应处罚规定,本条例可不重复规定。如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信息管制义务,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作了处罚规定;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行政责任,《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2.条例草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与我区处于相同发展水平的省份的立法相比,总体上属于处罚较重省份之一,可不再考虑加重处罚。3.条例草案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规定的罚款数额,已合理考虑该违法行为与草案其他条文规定的违法行为之间处罚幅度的平衡,不宜再提高罚款幅度。综上,没有增加设定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对有关条文的违法行为也没有规定加重处罚或者罚款。
  此外,还做了个别文字技术上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修改,形成了草案表决稿。
  以上报告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