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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2年04月07日 09:1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2年3月2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  林日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一)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条例》于1993年8月由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施行。《条例》实施十几年来,在全区确立了科技发展方针,建立了促进科技进步的协调工作机制,激发了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对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发挥重要作用。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科技进步法》作了全面修订,对科学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条例》的一些内容与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相抵触,需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进行修改。同时,由于《科技进步法》适用于全国,许多内容较为原则,也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细化、补充完善,以更好地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
  (二)修订《条例》是全面总结我区科技进步工作的经验,提升我区科技进步工作水平的需要
  《条例》实施以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工作,作出了重大决策,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措施是成功的,应当长期坚持下去。为此,需要通过修订《条例》把这些成功的经验做法固定下来,作为今后科技进步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修订《条例》是解决我区科技进步工作现实问题的需要
  建设创新型广西,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目前,我区科技进步工作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加以解决。一是科技人员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高层人才缺乏。要改变这一状况,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以立法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二是科技投入不足。目前,我区科技投入经费占GDP比重仅为0.61%,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以法的形式作出加大科技投入的硬性规定,才能保障缩小我区与发达省市的差距,促进科技进步。三是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足,对科技成果的承接能力不强,制约了我区科技资源的转化。需要通过修订《条例》,明确规定一些具体政策措施,促进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四是科技进步激励机制不够完善,未能充分激发科技人员持续的创新潜能,需要通过修订《条例》,规定一些明确具体的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实施科技创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二、起草和征求意见的情况


  《条例(修订草案初稿)》由自治区科技厅起草,送自治区法制办审查修改后,形成《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了48个区直部门和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在政府法制网上全文登载,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还两次召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咨询员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代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和立法咨询会。在此基础上,自治区法制办与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反复修改,并就一些有分歧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送审稿)》,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11年10月13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


  (一)关于章节的修改。《条例》原为十三章共七十二条。这次修订,依据《科技进步法》,结合我区的实际,突出重点,修改为七章四十五条,现《条例(修订草案)》的章节内容基本上与《科技进步法》保持一致。
  (二)关于科研开发与成果应用。科研开发与成果应用是科技进步的核心工作,特别需要制度措施作保障。这次修订,对此作了专章规定,不仅保留了《条例》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还增加了四项制度措施:一是设立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导社会加大科学技术投入,推动科学技术创新(第九条);二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科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开展科技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第十条);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第十三条);四是规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转化,明确科学技术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科学技术成果持有者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第十五条)。
  (三)关于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企业是市场经济主体,也是技术创新主体。促进科技进步,必须强化企业主体作用。这次修订,保留了《条例》规定的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措施,还增加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创新投入,明确规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应当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应当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第十九条);二是建立企业科技融资制度,规定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扶持机制,通过引导、激励、风险分担等方式鼓励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第二十三条);三是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创新投入和创新成果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科学技术人才。科学技术进步的关键在于人才。为培养、引进科技人才,这次修订,删除了《条例》这方面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条款,保留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还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养和引进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其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奖励,资助高层次人才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第三十三条);二是规定科学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不受单位性质限制。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及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实绩应当作为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的主要依据。有重大贡献的可以破格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人、农民和其他人员自主发明创造,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可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三十四条);三是规定宽容失败,对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承担的科研项目任务或者科研项目失败,应当给予宽容(第三十七条)。
  (五)关于保障措施。为促进全区科学技术进步,这次修订,专门增加了“保障措施”一章。保留了《条例》有关科技经费、科技管理的内容,还增加了政策支持(第三十八条)、科技进步考核(第四十条)、科技资源共享(第四十一条)、科技评价(第四十二条)等内容。删除了《条例》法律责任一章,因为《条例》规定大多是鼓励、促进,一些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上位法均有规定。因此,《条例(修订草案)》将“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作为保障措施的一条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编辑:陈鑫强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