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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7月24日 10:10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3年7月1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于7月18日上午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审议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具体条文修改


  1. 关于立法目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三次审议稿在立法目的方面规定不够完善,建议增加“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该内容。(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一条)
  2. 关于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产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者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内容,这对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的融资问题很重要。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该方面内容。(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3. 关于农业科技目标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业科学技术目标,最主要就是促进农民增收,建议在该章中增加该方面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该内容。(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七条)


  二、关于法规生效日期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法规自2013年9月1日生效施行。(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八条)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1. 关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
  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对自治区设立科学技术奖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要有刚性要求,国家一年一度表彰奖励,建议自治区每年举行一次表彰奖励。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科技进步表彰奖励的时间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奖励事项已经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条例不再对奖励的时间作规定。
  2. 关于对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的界定
  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应当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二点五以上。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的提法过于原则,不好掌握,建议将“有条件的”明确下来。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一是规定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应当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二点五以上,是鼓励性质的,与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是有区别的,并不是强制性要求。二是该规定有利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形势对“有条件”的标准作相应修改,条例不作硬性规定为好。
  3. 关于企业创立名牌和驰名商标奖励
  有列席会议的代表提出,三次审议稿对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过于简略,建议增加对企业创立名牌和驰名商标给予奖励的有关条款。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创立名牌和驰名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我区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已作了规定,另外,如创立名牌和驰名商标活动符合科技奖励条件的,可根据修订草案中有关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的规定,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给予奖励,条例可不必再作规定。
  4. 关于科技进步考核
  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规定,自治区实行市、县(区)科学技术进步考核,考核工作应当与国家县级科学技术进步考核相衔接。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中的“县级”提法不够准确,国家科技部的提法是“开展县(市)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建议将“县级”改为“县(市)”。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家科技部的《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科技考核的县(市),限于县一级。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规定市、县(区),包括地级市实行科技进步考核,考核工作与该规章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考核相衔接。为避免引起歧义,建议对此不作修改为好。
  此外,还做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对三次审议稿作了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编辑:陈鑫强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