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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6月03日 11:35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3年5月3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并与自治区卫生厅进行了研究和沟通,形成了草案5月28日法工委修改建议稿。5月2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1.三次审议稿第三条规定了艾滋病防治工作原则和机制。有部门提出,该条规定不完善,缺少“关怀救助”艾滋病患者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条中的规定增加对艾滋病患者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措施的内容。(见草案表决稿第三条)
  2.三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和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规定不全面,对公民、法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也应予以鼓励和支持。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见草案表决稿第六条第二款)
  3.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县、乡、村三级艾滋病防控体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未对城市的艾滋病防控体系建设进行规范。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仅规定建立“县、乡、村三级艾滋病防控体系”不全面,建议修改为“建立完善艾滋病防控体系”,即可包含城乡艾滋病防控体系建设。(见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第一款)
  4.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见草案表决稿第五十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规定可享受补助的主体范围过小,应明确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即可享受该项补助。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面临极大的生命、健康安全风险,给予其适当补助,对鼓励其投身艾滋病防治事业、稳定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地方无津贴、补贴设置权限,该款中规定的补助对象范围是严格依照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所确定。因此,建议对该款不作修改。(见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说明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编辑:董晓龙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