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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6月03日 12:01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2年5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  林日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及依据
 

  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约能源,对于优化能源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等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要措施,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十一五”以来,我区通过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强用能管理,开展节能宣传等各项措施,能源利用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GDP能耗和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降低。但与先进省区相比,我区总体能耗仍然偏高。一方面,我区万元GDP能耗只在全国平均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出全国平均水平6.6%,还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另一方面,我区是能源资源贫乏的省区之一,除水电以外的一次能源(无油、少煤)十分紧缺,能源自给率仅为32%。虽然水力发电蕴藏量较丰富,但是受自然因素制约,能源保障具有不确定性。尤其是,随着我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费年增长平均速度超过10%。约70%以上的能源依靠区外调进,不仅加大了交通运输压力,还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化石能源的大量使用,也进一步加剧了对环境的影响。因此,进一步优化我区能源结构,制定符合广西实际的地方性法规,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把节约能源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是破解我区经济建设发展中能源制约因素的重要和有效途径。2007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把节能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推动节能管理工作法制化进程,加快节约型社会的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受资源和环境差异性、以及经济、文化和教育发展等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出现节能法条文不能完全涵盖的情况。因此,为了适应我区节约能源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广西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同时借鉴了广东、上海、河北等省的有关立法经验。


  二、起草的主要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1年列入年内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起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多次调研、协调、修改,于2011年8月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也提出了相应意见。2011年11月,自治区法制办在协调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送了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19个区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基础上,自治区法制办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吸收了各方所提合理建议和意见,最后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审查稿)》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已经2012年3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办法(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节能主管部门
  节能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都有节能监督管理的职责。《节能法》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当前在国家层面,国务院已明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国节能综合主管部门;在我区,由于工业节能做为全社会节能的主力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承担了大部分的节能工作,但自治区节能减排办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发改委承担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牵头负责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迎检工作以及牵头组织向国家申报节能项目工作等。综上,根据各部门的职责,为了上下协调,理顺关系,《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这样规定,明确发改委是节能的综合协调部门,其他部门是行业节能的主管部门,既符合《节能法》第十条的规定,也符合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节能规划编制
  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是抓好节能管理的关键和基础。为此,《办法(草案)》对节能规划编制做出了相关规定: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节能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节能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报送发展和改革部门。
  (三)关于节能资金
  《节能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节能工作的实践证明,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支持,对于加快全社会节能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中央、自治区财政每年都安排了一定的节能资金,部分市也安排有专项资金,取得较好的效果。为此,《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节能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商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及有关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四)关于节能管理和合理使用能源
  根据我区实施《节能法》的相关情况,《办法(草案)》分别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地方节能标准制定、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报告及审查等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对用能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审查、新型墙体材料、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农业节能、电网节能、电价调控、生活节能等合理使用能源的各个方面均做出了规定。
  (五)关于节能技术进步
  节能技术进步既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又是促进能源节约的手段,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支撑。为了充分利用有效的行政手段,引导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节能技术产品,《办法(草案)》对节能项目和资金投向、节能技术研发、热能梯级利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确定了政府适当投入、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研发,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部门负有指导和服务的职责,辅以一定优惠政策的体系。
  (六)关于节能激励措施
  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在加强管理和政府投入的同时,还需要一定的激励措施,鼓励、引导公民、企业等经济组织自发、自觉地重视和加强节能活动。《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调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优先采购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相关节能活动,对农村利用可再生能源优惠、信贷支持和表彰奖励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编辑:董晓龙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