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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7月20日 15:1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3年7月1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建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条文内容的主要修改


  (一)三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与依据,有关单位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作为立法依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该法作为条例的立法依据。(见表决稿第一条)
  (二)三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了规划编制原则,第九条规定了规划编制的主体和程序,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先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再明确规划编制的其他要求。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这两个条文的顺序进行调整。(见表决稿第七条)
  (三)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规定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分级管理,其中第一项规定“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4000千瓦、小于25万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m3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建议,该项规定应当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4月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水能资源和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37号)相一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内容单作一款规定,并对该项作相应修改。(见表决稿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中增加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容,并在条例中增加限制流域的电站建设密度的内容,以便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第三条中已明确规定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的前提,第八条规定“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考虑保护生态环境”,已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突出的位置。同时,流域中有关水电站建设的密度问题,可通过规划来调整和规范。因此,没有采纳该意见。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目前广西有两个电网企业,为了防止两个电网同时收购或者两个电网都不收购水电站并网发电电量的情况发生,建议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后面增加“入网问题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该问题涉及企业间的市场行为,条例不宜规定政府进行决定的内容。因此,没有采纳该意见。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中的处罚太轻,建议提高处罚幅度。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中的处罚幅度是根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设定,地方立法不能突破上位法所设定的处罚幅度。因此,没有采纳该意见。
  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见表决稿第三十七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编辑:陈鑫强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