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说明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6月03日 15:26 来源:广西人大网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经2002年2月7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7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后实施。
《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遏止各种乱砍滥伐、乱开采及破坏景区景观的行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景区规划不尽合理,管理比较分散等原因,景区内侵绿占绿、违法搭盖、蚕食用地和破坏景色的现象比较严重,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为全面加强南宁青秀山的生态环境保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纳入其2010年立法计划,于2012年9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对青秀山的保护范围、规划建设、保护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全面涵盖并丰富了《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范的内容。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现报请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编辑:董晓龙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