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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3月27日 17:1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3年3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耀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送自治区法制办、北海市法制办、北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将草案及相关文件在广西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赴北海进行立法调研,与有关部门多次交换修改意见。2月22日,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部门的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了建议修改稿。2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文内容的主要修改


  (一)关于保护体制。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北海银滩的保护体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理顺北海银滩的保护体制,并与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支持的相关规定一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并明确了北海市部分相关部门及北海银滩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的职责。(见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
  (二)关于总体规划的编制批准程序。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北海银滩总体规划编制批准程序。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规定的批准程序欠妥,建议根据城乡规划法并参照我区已有生态立法成果中的相关规定作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总体规划的批准程序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见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三)关于环境保护要求。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北海银滩的环境保护要求。有部门提出,应该将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由事后监管修改为事前监管。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明确报批的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有景观修复、植被保护、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根据条文的逻辑顺序将该条调整到第十六条。(见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四)关于林木保护。调研中有部门提出,草案中未对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林木的保护作规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根据森林法等规定,增加了林木保护的禁止性行为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见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五)关于绿化要求。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北海银滩建设项目的绿化要求。有部门提出,该条规定了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的绿化标准要求,无法操作,建议明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绿化标准的规定和北海市的实际情况,修改为符合自治区的绿化标准要求。(见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六)关于水体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水体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有部门提出,该条仅对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行为设立法律责任,而没有对第一款的禁止性行为设置法律责任,建议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第三十七条增加水体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作为第一款。(见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北海银滩免费对外开放,北海市政府要管住管好,压力巨大,目前不收门票,没有收入,还要花经费去管理维护,地方政府不堪重负。针对这一情况,建议进一步理顺关系,最好能恢复收费以保障北海银滩保护的经费投入。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该具体管理事项属政府事权,建议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拿出具体的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法规中不宜就该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编辑:陈鑫强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