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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7月20日 17:21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3年7月1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和研究。7月1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草案建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绿化要求和外观要求。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应作刚性规定,明确建设项目的批准主体为北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不同的建设项目涉及不同的批准主体和批准层级,在法规中作原则性规定即可,建议不作修改。
  二、关于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新建船舶修造厂或者船舶拆解厂的法律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采取补救措施主语不明确,应明确是对北海银滩造成破坏的。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该条已经明确是对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建议不作修改。
  三、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说明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编辑:陈鑫强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