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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2月10日 11:26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3年1月3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 潘 晔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关于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对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任期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设立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补选或选举本届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一届自治区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根据工作需要和参照以往的做法,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从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莫永清等11位同志组成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9名。在组成人员中,有少数民族、无党派人士和妇女。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承办。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