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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9月27日 14:40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3年9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于9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村委会内设机构
 
  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对村委会内设机构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不同的建议和看法;有的建议村委会下设共青团作为内设机构。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内设机构。因此,建议该款按上位法规定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见表决稿第七条第一款)
 
  二、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推选召集人
 
  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该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该机构这样的职责。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除“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内容。
 
  三、关于村民小组组长补选
 
  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对村民小组组长补选方式作了规定。自治区党委政策法规处建议,该条没有规定补选的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不够完善,建议增加“补选的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该内容。(见表决稿第十六条)
 
  四、关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选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四款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选方式及补选召集人作了规定。自治区党委政策法规处建议:1.该款没有规定补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不够完善;2.该款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补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建议增加“补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的内容,并将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主体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见表决稿第三十条第四款)
 
  五、关于离任审计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对村委会成员离任审计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离任审计作了明确规定,本办法可不再作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除该条。
 
  六、关于法规生效日期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法规自2013年11月1日生效施行。(见表决稿第四十条)
 
  此外,还做了个别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对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