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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9月30日 15:16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3年9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基本同意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报告,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审议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条文内容的主要修改
 
  (一)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不够完善,建议增加罢免的时间和步骤要求,以增加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规定。(见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见草案表决稿第四十条)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委托投票的规定。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中“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的规定是否妥当,应慎重考虑。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按照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区一贯的做法,并参照外省的立法例,认为通过书面委托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较为合适。因此,建议不作修改。
 
  (二)关于投票选举方式的规定。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中“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要进行三次投票选举,时间安排上困难较大,同时,确定正式候选人时,需要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也会有一定难度。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1.目前,我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绝大部分是采用一次性投票选举,分次投票选举可以为少数地方村民对选举方式提供多一个选择,符合基层群众自治管理的原则和精神,在我区的村民委员会换届中也有一些成功的例子;2.分次投票选举适用于一些由于地域条件较好,居住相对集中,民主愿望强,有经济实力的地方选用;3.参考了广东等发达地区的经验和做法。但是,选择哪一种方式更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时予以确定。因此,建议不作修改。
 
  此外,还做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形成了草案建议表决稿。
 
  以上说明和草案表决稿,请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