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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4月01日 16:21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3年3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进行了研究和沟通,形成了3月26日法工委修改建议稿。3月2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1.三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未对自治区、市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进行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该款仅对县级政府的职责作规定,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第七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已有详细规定,建议删去该款中上述内容。(见草案表决稿第五条第一款)
  2.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对事故灾难防控进行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规定不完善,未对政府及部门的事故灾难防控职责进行规范。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事故灾难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的内容。(见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一款)
  3.三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中涉及的部门,应结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作相应调整。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目前相关部门的职责还有待进一步明晰,采用列举的方式难以准确规范,建议采取概括方式进行表述。(见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三款)
  4.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有关部门接到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承担及时转报的职责。法制委员会认为,从条文逻辑性考虑,该款规定应调整至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四款后,作为该条第五款。(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5.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警报的发布方式。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在该款中明确警报应采用多种语言发布。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款中增加上述内容。(见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6.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见草案表决稿第五十四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1.三次审议稿第八条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进行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将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以避免表述重复。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主要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经费四项,该条第一款规定涵盖上述四项经费保障,规定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费保障责任,以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前、后应对工作的开展;而第二款中提及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经费则无论是否有突发事件发生,有关部门均应纳入其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因此,分款表述层次和条理较为清晰,建议不予合并。(见草案表决稿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2.三次审议稿第十条中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上述规定不够明确,对伤亡农民应如何抚恤目前尚无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关于抚恤的对象、条件、标准等内容应由国家统一规定为宜,虽然目前国家尚未就抚恤问题制定专门规定,但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民政部出台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等已就工伤抚恤、伤残抚恤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建议该条不作修改。(见草案表决稿第十条)
  3.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危险物品和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保管单位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从事危险物品和特种设备研究的科研单位也应制定应急预案。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从事危险物品和特种设备研究的科研单位属于危险物品和特种设备使用和保管单位的范畴,建议不予增加。(见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二项)
  4.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备案进行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对上述三类预案的内涵进行界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对上述三类预案分别作出了明确界定,因此,建议不作修改。(见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第一款)
  5.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对事故灾难防控进行了规定。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将关于剧毒农药的事故防控纳入该条予以规范。法制委员会认为,剧毒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范畴,该条第二款第一项已经涵盖,建议不再增加。(见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6.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还应依托卫生、电力、武警等力量。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因此,建议不作修改。(见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7.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该款中的演练方式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该款规定的“实战演练”和“桌面推演”是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急预案的两种主要演练方式,建议不作修改。(见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8.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就上述规定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的行为,《应对法》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而《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以及第六十五条则分别对上述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条款,因此,建议不予修改。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说明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编辑:陈鑫强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