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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意见(四)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8月17日 09:26      来源:广西人大网

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实施
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2015年7月22日至24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在审议中认为,森林法及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区各地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与普及,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突出工作重点,确保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区林业呈现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与会人员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我区在贯彻实施森林法及实施办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提出了如下审议意见:
  一、认真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遗留问题。目前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遗留问题非常突出,一些地方错发、漏发、不敢发林权证情况普遍存在。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处理改革遗留问题,确保林业政策落实、让林农得到实惠。
  二、高度重视速生丰产林过多的问题。由于速生丰产林过多、树种单一、种植和经营方法不当导致生物多样性下降的问题较为突出。各级政府应制定规划,逐步调减速生桉种植占比,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耕地、水库周边、旅游名胜、交通干线、石漠化治理区等区域种植速生桉,引导林农实行科学的种植和经营方法,提高森林的总体质量。
  三、努力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由于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过低,影响了林农保护生态的积极性。特别是划定自然保护区时国家把林农种植的林木划进自然保护区,而生态补偿过低,导致林农收入下降,矛盾加大。自治区本级要加大补偿力度,同时要大力争取中央的支持,提高补偿标准。
  四、积极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林场职工利益的关系,既要保护林业资源又不能损害职工利益。要明晰定位,解决国有林场及职工“事不事,企不企,农不农”的问题。要综合施策,解决国有林场历史负债问题。
  五、加大山林纠纷调处力度。目前在农村“三大纠纷”中,山林纠纷占大多数,权属不清,纷争不止,隐患很大。要认真分析,分门别类搞清楚,采取相应的措施认真调处,集中力量多方解决积案,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强林业部门的执法能力建设。现在林业部门的执法力量有林业公安、有木材检查站等,都是各自为政,应该整合力量,统一执法,严格标准。要重视国家级林业自然保护区管护人员队伍建设,解决管护人员的生产生活难题。
  七、加大森林法和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通过采取各种方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思想认识。要注重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使当事人和广大干部群众都受到深刻的法治教育。
  八、适时启动广西实施森林法办法的修改工作。针对实施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我区林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应在全国人大通过森林法修改后,启动广西实施森林法办法的修改工作。

编辑:李欣颖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