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工作计划 >文章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2月29日 15:16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6年1月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需要,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推进广西法治建设,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规案审议工作
 

  (一)继续审议的法规案(4件)
  1.蚕种管理条例                     (已二审,拟3月三审)
  2.旅游条例(修改)                   (已一审,拟3月二审)
  3.预算监督条例(修改)                 (已二审,拟5月三审)
  4.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已二审,拟5月三审)
  
(二)初次审议的法规案(19件)
  1.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                
 (1月已通过)
  2.关于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实施代表法办法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打包修改)       
            (拟3月一审)
  3.关于修改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打包修改) (拟3月一审)
  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改)              (拟3月一审)
  5.森林防火条例                    
    (拟3月一审)
  6.司法鉴定条例                    
    (拟5月一审)
  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拟5月一审)
  8.实施海岛保护法办法                 
    (拟5月一审)
  9.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拟7月一审)
  10.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拟7月一审)
  11.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条例          
   (拟7月一审)
  12.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改)  
   (拟7月一审)
  13.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废止: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拟9月一审)
  14.边防管理条例                     
   (拟9月一审)
  15.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拟9月一审)
  16.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            
     (拟9月一审)
  17.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拟9月一审)
  18.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修改)         
    (拟9月一审)
  19.关于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打包修改)       
  (拟9月一审)
  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十三五”规划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其他地方性法规,适时安排审议。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法规案拟由常委会审议后,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对各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加强前期沟通联系,及时做好审查工作,报请主任会议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12件)
  修改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实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法、自治条例、食品安全条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抗旱条例。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6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全过程,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立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或者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报自治区党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二)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对列入今年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议时间,有序地开展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统筹安排,确保如期提请常委会审议。对预备项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加强与有关单位、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调研、论证、起草工作,共同研究重点、难点问题,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尽量把重大分歧意见解决在起草阶段,督促、协调和推动有关方面抓紧完成相关的立法准备工作。
  
(三)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按照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开展现行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汇总整理法规清理意见,及时完成修改或者废止一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推动有关改革举措的落实,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点。一是不断增强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确保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四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沟通联系,完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外脑”、“智库平台”的作用;三是加强与立法专家顾问的联系,为常委会立法工作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四是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以多种形式吸收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活动,广泛、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五是加强与五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系,探索运行机制,发挥其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作用,更好地听取基层意见;六是利用论证会、听证会、立法评估等多种形式,加强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七是通过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为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提供有效途径,保障社会公众对立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
  
(五)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业务指导,推进设区的市依法有序行使地方立法权。指导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地方实际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制定立法条例,年内争取各设区的市完成2件以上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健全设区的市立法过程重要问题沟通衔接机制,提前介入设区的市立法起草、审议等立法活动,帮助设区的市解决立法重点难点问题。
  
(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启动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改工作,按照“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积极探索主动审查的路径和模式,对部分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七)加强地方性法规宣传。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工作,在公布法规草案的同时,以多种形式介绍法规草案的起草背景、使社会各方面增进对法规草案的了解和认识;加强对审议法规草案过程的宣传,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使立法过程成为接受人民监督、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规知识的过程。法规通过后,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确保地方性法规得到正确、有效实施,重点抓好乡村清洁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八)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适应依法治国新形势新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健全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推进立法工作队伍正规化、专门化、职业化建设,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的立法工作队伍。督促各设区的市落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有计划、有组织、多渠道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县立法干部开展业务培训,帮助提高设区的市和自治县立法能力和水平;采用座谈会、研讨会和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加强全区立法工作经验交流。

 

 

初审:谢欣哲 二审:傅小栩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