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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广西代表团代表就慈善法草案提出不少建议和意见
管理成本需要控制 网络募捐应经认证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14日 09:16      来源:《南国早报》2016年3月12日

南国早报:广西代表团代表就慈善法草案提出不少建议和意见
管理成本需要控制 网络募捐应经认证

3月11日,广西代表团代表在审议慈善法草案时发言。黄克/摄

 

15%的管理成本高不高


  慈善基金会的管理成本是当天议论的焦点。慈善法草案提出,慈善组织应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15%”这个数字引起了广西团代表们的关注。
  有代表指出,如果基金会当年的总支出(即用出去的善款、管理成本等)达到1亿元,管理成本最高可达1500万。人们募捐善款,是希望将更多的钱用在受益人身上,这么多的比例花在管理成本上,让捐赠人比较难接受。
  一名慈善基金会组织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15%”要分两个方面来看。年度管理成本包含了基金会运营所有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场地租赁费用、水电成本,以及项目推进必须的策划和宣传费用。如果一个基金会募集资金的能力强,募集来的资金和支出高,动辄千万元,那么15%对应的资金金额就比较大。但社会上大部分的基金会比较弱小,年支出资金也就一两百万元,对应的成本支出最高限额只有10万-30万元左右,运转起来比较紧张。


网络募捐应该如何规范


  目前,慈善法草案没有对网络募捐做相关规定,代表们呼吁关注这个方面。
  “现在很多人通过微信红包捐款,手指轻轻一点就捐出去了,但并不知道捐出去的钱最后怎么用。”梁丽娜代表说,如今以各种名义进行的网上募捐活动风生水起,求助帖、微博微信募捐等令人们爱心爆棚,纷纷转发,“有时一天能募集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但是,对于信息的真实性、爱心款的支出状况,人们却不得而知。在没有法人组织的情况下,个人公开向社会募捐,无法确定募得财产的性质,善款使用也全凭良心,不是靠制度。她建议对网络募捐行为进行规范。
  卢奇能代表提出“互联网募捐标识”的概念。她说,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增加募捐标识,才可以在其他网站发布经认证标识的募捐信息。
  李连宁代表说,个人在媒体或在网上发出求助信息不应该算慈善活动,只是发布信息的行为。如果个人发出信息后有人来实施救助,是“个人对个人的支助”,但如果是媒体帮助筹集善款,那就属于慈善活动。那么媒体今后开展帮助筹集善款的活动,就要通过慈善组织来协助,而不是自己去帮助受益人。


对受益人也要有监管措施
 

  “草案对慈善组织、捐赠人、捐赠行为等慈善活动的各方面都进行了规定,唯独缺对受益人的规定。”梁胜利代表说,
  法律的制定应该全面、严谨,增加受益人规定的条款,法律条文才更加完整。他认为,受益人隐瞒虚报、骗取捐赠款物、对获捐赠的物款疏于管理、用获捐赠的钱来大吃大喝等行为,都需要法律进行规范。他还提出,慈善组织应建立第三方监督制度,避免慈善组织任意增加管理人员人数,任意发放管理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等问题。
  杨道喜代表提出,为避免受益人背离慈善目的、随意使用慈善款,如果捐赠人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的,可以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使用方式等。如果受益人严重违反约定,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
  对完成救助任务后,募捐多出来的善款,肖莺子代表提出,立法应该明确“谁来监督捐赠结余款的使用”。
  目前慈善法草案规定,捐赠人违反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慈善组织可以要求交付,甚至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李敏代表认为,这样对捐赠人不公平,曾经有一名企业家资助一名学生并签订了协议,后来企业家家里发生了情况,无力再继续支助,学生和家长就把企业家告上了法庭。她提出,如果捐赠人发生了不可抗力的意外,可以停止捐赠。


募捐活动该不该受地域限制


  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通过举办义演、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审议中,多位代表不赞同这个规定,认为不具可操作性。龙丽萍代表说,限制募捐活动地点的规定与信息网络时代不相符,应建立全国的慈善组织网络管理平台,由民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取消对其活动的地域限制。
  卢奇能代表提出,既然草案已经规定了公开募捐的方式,就意味着这些捐款方式已经获得了认定,就没有必要再进行地域限制。李欣蓉代表认为,这样规定过多限制了慈善组织筹款,不利于慈善组织的发展。

 

  代表微观点:
  肖莺子代表:有的企业捐赠的药品和食物,还差几天就过期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除了草案规定“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质量检验证书”之外,还应该增加“保质期”的内容。
  龙丽萍代表:慈善法草案对捐赠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因捐赠物的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如何处罚和追究责任没有规定,建议增加相关条款。
  周建军代表:慈善法草案提出每年的9月5日作为中华慈善日,9月5日可能是星期一、星期二,也可能是周末。如果是上班时间,就可能变成‘报纸电视上的慈善日’。建议中华慈善日设定在9月的某个休息日,或是规定慈善日休息,人们才有时间实地开展慈善活动。
  农卫红代表:建议将慈善组织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像网店一样给慈善组织进行信用评级。这样人们就能根据信用评级,寻找信得过的慈善组织捐款,让爱心款捐得更放心。建立慈善、志愿活动积分体系,人们做慈善、做志愿活动可以积分。以后人们老了,或是出现突发状况,有积分的可以优先获得一些优惠政策或服务。

 

(郭燕群 孙妮/文)

 

 

初审:傅小栩 二审:傅小栩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