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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广西立法规范森林防火工作,拟规定——

实行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制度 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须审批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31日 15:23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6年3月31日

 

  广西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森林防火任务非常艰巨,广西立法规范森林防火工作。3月2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于今日分组进行审议。
  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明沛介绍,条例草案坚持可操作、有特点、重实效的原则,上位法已有具体规定的尽量不重复,对上位法原则性的规定进行具体化,对上位法没有规定而广西又需要的,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作出一些新的规定,条例草案多条规定独具广西特点。


广西86个县列为全国一级火险县,森林防火亟待立法

 
  广西是森林资源大省(区),林地面积约2.39亿亩,居全国第6位,森林覆盖率约62%,居全国第3位,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任务十分繁重。“十二五”期间,全区共发生2249起森林火灾,受害森林总面积52519.9公顷。“十三五”期间全区有86个县列为全国一级火险县,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森林防火任务非常艰巨。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广西森林防火工作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广西林业的快速发展,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日益严峻的森林防火形势需要。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明沛说,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要广西通过立法予以明确、细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于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虽然有过两次修改,但针对森林防火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规范不多,甚至一些内容与上位法有冲突,而且作为政府规章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理显得法律效力不够,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时,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新要求和广西多年来森林防火工作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需要上升为法规,基层干部群众强烈要求制定广西森林防火地方性法规。在今年1月召开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罗荣初等24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要求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的议案》,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政府要建立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制度,确定专职指挥员

 
  目前,广西森林防火指挥主要由有关领导负责,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问题,但未解决专业指挥问题,因此,借鉴国家及黑龙江、吉林、辽宁等10余省区已设立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员和水利系统设立防汛抗旱督查专员的做法,条例草案规定了专职指挥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确定专职指挥员。专职指挥员负责提出森林火灾扑救方案,采取火场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灾后处置。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关于森林防火指挥系统的协调问题。分别规定了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与专职指挥员、扑火前线指挥部,这四者相互配合,形成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的指挥机制。行政首长对管辖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职责,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具体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指挥森林火灾的现场扑救。而专职指挥员则负责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协助行政首长开展组织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工作,提出森林火灾扑救方案,采取火场应急处置措施。
  条例草案还规定,扑救森林火灾时,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为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扑火用具、用油、生活必需品、食宿、医疗卫生等后勤保障。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条例设定了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审批制度,条例草案保留了这一制度,并根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借鉴外省的做法,将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纳入审批范围。还根据有关地区的经验,创设了经审批的野外用火告知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管。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好防火隔离带,安排人员监管和看守。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严防失火。经批准在毗邻地区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用火时间、地点、类型和规模,告知毗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提醒当地有关单位和个人注意森林防火。

 

(黄世钊/文)

 

 

初审:傅小栩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