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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应召开听证会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30日 17:11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6年3月30日

  3月29日上午,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将于今日下午分组予以审议。
  自治区人大外事华侨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已经去年9月下旬召开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对条例修订草案逐条推敲,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次审议稿)。
  二次审议稿删除了导游可以接受小费的规定,增加特色旅游和红色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删除导游可以接受小费的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旅游者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给予小费的,导游人员可以接受。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导游的劳动报酬和奖励应当由旅行社支付,在当前条件下允许导游接受小费,既有可能引发住宿、餐饮等其他服务行业的攀比,又有可能引发导游借此规定暗示或者强制索取小费,导致旅游者“被自愿”。
  根据该意见,二次审议稿删除了导游可以接受小费的规定,对旅行社导游绩效奖励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旅行社应当依法保障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鼓励建立依据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旅游者评价等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

 
强行出售景区联票套票,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景区乱收费、乱涨价是旅游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已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有必要予以规范。二次审议稿为此增加景区门票价格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收费,提高门票价格的程序,门票价格的公示、收取、优惠及减免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二次审议稿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拟制定或者提高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景区门票价格提高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
  二次审议稿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学生、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实行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应当实行价格优惠或设立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凡景区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公开、明码标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旅游者在境内境外旅游活动中出现的不文明现象是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有必要予以规范。自治区人大法制委研究后认为,文明旅游是对旅游活动的基本要求,二次审议稿为此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倡导和鼓励文明旅游的责任,同时对旅游者、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在文明旅游活动中的义务进行规定。
  二次审议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二次审议稿明确,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次审议稿同时明确,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入境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区红色旅游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修订草案规定了特色旅游的内容,是广西旅游的亮点,应增加旅游特色县、红色旅游等内容。
  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该意见,增加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创建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区红色旅游发展,红色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红色旅游发展。


俱乐部等不得擅自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行社业务


  有部门和专家提出,当前,俱乐部、车友会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旅行社业务,不仅扰乱旅游市场,而且容易给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带来安全隐患,有必要予以规范。
  二次审议稿增加旅行社业务经营规范的相关规定,明确上述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行社业务。


旅游车辆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


  有部门和专家提出,个别旅游客运经营者“宰客”“甩客”或超载,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应予以规范。二次审议稿增加了旅行客运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明确经批准从事旅游运输的车辆应当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游客运服务;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

 

(黄世钊/文)

 

 

初审:傅小栩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