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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有关情况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4月01日 11:51      来源:广西人大网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会场。傅小栩/摄

 

  3月3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当天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广西人民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这部法规的有关情况,并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陈立生主持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陈立生主持新闻发布会。谢欣哲/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唐政介绍了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2007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为我区蚕种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积累了立法经验。随着我区桑蚕产业快速发展和蚕种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我区蚕种管理的需要:一是新的商品小蚕生产经营模式不断扩大,对商品小蚕的用种、技术标准、疫病防控等方面需要加以规范;二是对引进和销售自治区以外蚕品种缺乏具体规范,导致蚕种市场鱼龙混杂,直接影响蚕农的经济利益,由此不断引发蚕种和商品小蚕的质量纠纷事件,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处置假冒伪劣蚕种坑农等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根据我区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定蚕种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计划工作安排,条例草案由自治区人大农委牵头组织起草。为切实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常委会的领导下,2014年1月,自治区人大农委与自治区农业厅等有关部门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负责组织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以及反复修改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大农委于2015年1月29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于2015年3月19日将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49次主任会议审定后,提请3月26日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条例名称、适用范围、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规定提出了意见。会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开展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赴宾阳县和钦州市及灵山县等进行调研,委托广西大学对修改稿进行论证,委托河池市、来宾市人大进行立法专题调研,与自治区人大农委和自治区农业厅有关部门交换意见等多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草案建议修改稿,于2015年7月3日提请自治区人大法制委会议审议后形成二次审议稿,并提交7月24日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政府职责、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检疫、法律责任等规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到百色及融安等市县调研,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等18个区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建议,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修改稿,于2015年8月31日提请自治区人大法制委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经9月1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61次主任会议审定,认为需要对条例草案有关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作进一步研究和沟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主任会议要求,对草案作进一步研究,并与自治区人大农委以及农业厅沟通协调,形成新的二次审议稿建议修改稿,于2016年2月26日提请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重新审议后,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  

  值得一提的是,两次审议中均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有不同意见,建议取消蚕种生产、经营许可,改为备案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在反复论证、调研、征求意见基础上,再三权衡,认为保留有关蚕种许可的具体规定:一是符合畜牧法有关蚕种生产经营应当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二是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精神,放宽了蚕种生产经营的准入门槛,将蚕种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三是草案通过明确蚕种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许可受理核发期限等具体规定,有利于我区蚕种行业的安全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维护蚕种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议保留条例草案有关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具体规定。

  唐政还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条例全文分为总则、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蚕种生产经营、蚕种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三十九条。具体内容为:第一章总则,共五个条文。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和行业协会。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共四个条文。内容包括资源保护、品种审定、引进蚕品种规范、蚕品种终止推广等。第三章蚕种生产经营,共十三个条文。内容包括繁育技术体系,许可制度、生产许可条件,经营许可条件,许可证核发,监督管理,标准要求,蚕种销售规定,商品小蚕生产、经营管理、监管、技术指导,档案管理,生产区域保护,无害化处理、销毁等。第四章蚕种质量管理,共六个条文。内容包括质量监管、技术要求、质量事故整改、质量纠纷调解、灾害报告、使用非标准蚕种等。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七个条文。内容包括对违反《条例》规范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第六章附则,共三个条文。内容包括术语的解释、参照规定、施行日期。
  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广西实际,对影响我区蚕种生产经营甚至产业发展的关键节点:蚕新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商品小蚕生产经营; 蚕种质量检验检疫;区外蚕种引进和销售;蚕种质量事故处置等关键点以法规形式加以规范。具体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蚕种的适用范围,将商品小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纳入适用范围。蚕种生产及质量安全直接关系桑蚕产业的健康发展。商品小蚕生产经营已经成为我区蚕业经济新的增长模式。目前,我区有商品小蚕生产经营户2300多家,商品小蚕饲养量占全区桑蚕饲养量的70%以上。商品小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直接关系蚕农切身利益。为此,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商品小蚕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二)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条例在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尽可能放宽有关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条件,如第十二条将蚕种生产许可条件仅规定为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基地、生产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将经营许可条件规定为有固定的场所以及蚕种保藏和催青设施设备、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售后服务能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注重维护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条例除了明确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外,注重维护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第十三条除规定蚕种许可证核发外,还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发期限;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政府对蚕种生产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蚕种和商品小蚕质量纠纷调解职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疫情和灾情后,应当指导和帮助蚕种生产经营者处置疫情和灾情,避免或者减轻灾害造成损失的管理责任。
  (四)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对广西蚕种业作了细化规定。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做了详细规定;二是明确了生产许可条件、经营许可条件,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生产许可条件、经营许可条件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三是明确了质量监管、蚕种生产技术要求、质量事故整改、质量纠纷调解,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做了相适应的明确规定;四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条例中凡是有禁止的条款,均有对应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唐政介绍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有关情况。谢欣哲/摄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韦以明、自治区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莫富,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谢东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 者:为什么《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需要规定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韦以明:一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对蚕种生产经营适用范围、行政许可和授权作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授权,国家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具体规定,符合畜牧法有关蚕种生产经营应当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精神,放宽蚕种生产经营准入门槛,将蚕种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对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因此,蚕种生产经营许可既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也为蚕种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法制保障。二是符合我区蚕种管理实际。我区自2007年实行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以来,有效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蚕种产量质量的提高,确保蚕种安全生产,足量供应,为桑蚕产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目前,我区蚕业生产每年需要蚕种约800万张左右,蚕种的质量直接影响广大农民养蚕成败,直接影响蚕茧产量质量,更应加强管理。三是保证我区桑蚕产业稳定健康发展。许可管理有利于新品种的培育、引进示范推广,提高蚕茧质量,增强茧丝绸产品的竞争力;有利于蚕疫病的防控,提高蚕农养蚕成功率,促进蚕农增收。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韦以明回答记者提问。谢欣哲/摄

 

  记 者:《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区蚕业发展有何影响?
  莫 富:一是有利于我区蚕业生产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上位法以及国家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借鉴区外立法成功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条例的出台,是我区蚕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法制保障,为我区蚕业生产经营及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奠定了基础。二是有利于促进桑蚕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我区地处亚热带,对蚕品种的适应性要求比较特殊,存在生态区域性强,可选择性独特、市场调剂比较困难等特性,同时不适应的蚕种易发、高发疫病,因此,保障蚕种和商品小蚕安全生产、足量供应显得尤为重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和规范蚕种生产经营管理,保障蚕种产量质量,将有力地促进桑蚕产业健康稳定发展。三是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将促进蚕种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让广大蚕农用上放心蚕种,打击假冒伪劣蚕种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避免或者减轻因蚕种质量纠纷进而引发群体事件防微杜渐,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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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自治区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莫富回答记者提问。谢欣哲/摄

 

  记 者:为什么要对蚕新品种审定和引进品种进行规范?
  谢 东:一是有利于蚕新品种的推广应用。蚕品种有其特定的生物学特性、经济性状、适宜区域等。因此,通过对蚕新品种审定和引进品种进行规范管理,在适宜区域和气候条件下饲养,才能充分发挥其优良性状,提高农民收入,才能促进品种的推广应用。二是杜绝假冒伪劣蚕品种坑农害农事件发生。我区地处亚热带,对蚕品种的适应性要求比较特殊,不适应的蚕品种易发、高发疫病。因此,通过对蚕新品种审定和引进品种进行规范管理,使蚕农用上好品种,有利于促进蚕农增收。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谢东回答记者提问。谢欣哲/摄

 

  记 者:为什么《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将商品小蚕生产经营纳入适用范围?
  韦以明:商品小蚕生产经营管理是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商品小蚕是将蚕种孵化出蚁蚕饲养到一定龄期后出售给养殖户饲养的小蚕,这种独特的养殖模式已成为我区主要的养蚕方式之一,但是商品小蚕是一把“双刃剑”,管好了可提高蚕茧产量质量,促进蚕农增收;但如果管理不善,会影响一大片,出现严重的失收事故,既不利于产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蚕区的社会稳定。目前,我区有商品小蚕生产经营户2300多家,商品小蚕用种量占全区蚕种总量的70%以上,商品小蚕用种直接关系到小蚕的质量,关系到蚕农养蚕成败。因此,有必要对商品小蚕生产经营加以规范和管理。

 

  记 者:我区下一步将如何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谢 东: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是我区蚕业发展的一件大事。为做好条例的宣传,推动条例的顺利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蚕业主产区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积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宣传,营造宣贯氛围。做好条例的宣传,协调区内各主要新闻媒体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对相关宣传活动进行深入报道,重点在蚕桑主产市县开展,针对蚕桑主管部门、小蚕共育户、种养大户、蚕农等进行宣传,同时针对区外相关蚕种生产单位进行宣传,为条例贯彻实施打下扎实基础。二是召开座谈会,印发小册子。组织各区、市、县蚕桑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校、蚕种生产单位、小蚕共育户、种养大户、蚕农等人员参加贯彻条例座谈会,学习交流条例精神,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同时组织蚕桑主管部门印发条例小册子,散发到各蚕区,做到蚕农户人手一册。三是开展培训活动,召开现场会。组织各级农业局及有关部门,对全区蚕业系统技术干部、管理人员、农业执法人员、蚕种生产单位、小蚕共育户、种养大户、蚕农等人员进行条例培训。结合自治区农业厅法律、法规下乡进村活动,通过采取各种通俗易懂、形式多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学习培训方式,向广大蚕农宣传条例的内容。同时结合开展扶贫攻坚、石漠化治理、美丽清洁乡村等业务工作召开宣传条例现场会,宣传实施条例的好典型、种桑养蚕脱贫致富的典型事例。四是开展执法检查,落实监督责任。经过一个阶段的条例宣传贯彻后,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一次条例实施执法检查,检查条例实施情况,加强薄弱环节,确保条例得到全面有效地执行。
  贯彻执行好条例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贯彻,推动条例的全面实施,进一步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确保蚕种质量,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种生产经营者和广大蚕农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蚕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提问。傅小栩/摄

 

(傅小栩/文)

 

 

初审:傅小栩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