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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西旅游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经营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11日 16:54      来源:《法制日报》2016年8月9日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重点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导游及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旅游投融资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和经营,为进一步规范广西旅游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规范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广西发展旅游业得天独厚的优势。要用好用足旅游资源,就要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外事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崎峰介绍,近几年,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旅游业,特别是2013年召开全区旅游发展大会以来,越来越多的投资商前来广西对旅游资源进行投资开发,为广西旅游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在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经营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经营权转让方式不规范,经营者占用了旅游资源却投资不到位,或在开发中违反旅游规划、破坏旅游资源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制约了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不利于广西旅游业的发展。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了编制、执行、评估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等制度,规定了资源保护的义务和资源开发的要求。同时规定,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经营者违反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严重破坏旅游资源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单位可以依法收回其经营权;对投资额度、投资进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或者构成其他解除合同条件,按照合同规定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规范了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出让行为,约束了经营者的投资开发行为,有利于引入有实力的优质投资者投资开发旅游景区,提高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水平。同时,为加强对国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对国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水平。”梁崎峰说。


建立绩效奖励制度保障导游收入

 

  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旅游经营者是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主体,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紧密相关。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陆小宁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增设一章,专门规定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就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情权等作出规定,还规定了旅游纠纷解决途径、投诉统一受理机制、旅游综合执法机制、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旅游经营者诚信体系等措施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服务和旅游经营者”“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依法获得赔偿”等权利,同时旅游者应当履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安全警示规定”等义务。
  同时,条例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依法履行合同、诚信经营、提供符合法定要求和约定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等义务,特别对旅游经营者使用质量标准等级标识、签订旅游合同、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遵守价格管理规定、景区情势变更和流量控制、网络经营等活动作了专门规定。
  为平衡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导游的合法收入,避免其因为收入过低而收取“小费”“回扣”等损害旅游者权益,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保障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鼓励建立依据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旅游者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


公务活动可委托旅游企业承办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等旅游服务企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
  这条规定一审时曾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在深入交流研讨的基础上形成了共识,最终在二审稿、三审稿中保留并获得常委会通过。
  对此规定,梁崎峰认为“不仅可行,而且十分必要”。他分析说,这个规定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同时,旅游服务企业有专业的接待服务团队,与交通、酒店等单位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在承办交通、食宿、会务、接待等服务事项方面具有价格优,服务好等优势。机关和事业单位将公务活动委托给旅游服务企业承办,除能节省大量的人力以外,据权威部门测算,至少还可以节约15%的费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组织的公务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法委托给具有经验的旅游服务企业承办更符合市场规律。
  此外,这个规定还体现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旅游服务企业是合法经营的企业,有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力。目前,广西的旅行社、酒店等旅游服务企业不能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他们开具的合法发票也不能用于财务报账,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不利于旅游企业的发展壮大,也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政府设旅游发展资金

 

  旅游活动涉及多个行业,涉及的管理部门也相对较多。为了保障旅游业与有关行业工作的协调,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新修订的条例强化了地方政府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新修订的条例把旅游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作为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对旅游工作组织和领导的重要载体,通过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旅游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工作,协调解决旅游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在资金投入方面,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安排旅游发展专项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人才培养和旅游形象推广等;在企业扶持方面,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旅游投融资平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旅游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完善旅游保险保障体系;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等旅游服务企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
  新修订的条例还发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规定建立公开透明的旅游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和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游船等在本地开展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马艳/文)

 

 

初审:傅小栩 二审:覃斌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