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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2月17日 12:04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7年1月1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十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常委会立法工作要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适应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继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圆满完成本届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立法任务,为推进广西法治建设,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目标,谱写建党百年广西发展新篇章作出新贡献。

 

  一、坚决贯彻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认真做好相关法规案起草修改和审议工作

 

  2017年是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最后一年,是实施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收官之年。要加快进度、突出重点,积极而为,确保立法规划基本完成。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做好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重点项目的立法工作。要贯彻落实好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改、废及时清理地方性法规,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拟对2017年法规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规案
  1.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拟3月二审表决)
  2.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拟3月二审表决)
  3.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拟3月三审表决)
  4.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拟5月三审表决)
  5.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             (拟5月二审)
  6.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               (拟7月二审)
  (二)初次审议的法规案
  1.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拟3月一审)
  2.抗旱条例                        (拟3月一审)
  3.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拟5月一审) 
  4.税收保障条例                      (拟7月一审)
  5.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改)              (拟7月一审)
  6.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拟7月一审)
  7.扶贫开发条例(修改)                  (拟7月一审)
  8.通信设施建设保护条例                  (拟7月一审)
  9.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拟9月一审)
  10.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修改)   (拟11月一审)
  为了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特别是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决策部署,需要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项目,适时安排审议。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需要对有关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的,可以“打包”集中修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及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民宿管理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民办教育条例;修改安全生产条例、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以上预备项目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牵头调研或者组织起草,提出调研报告或者草案建议稿,视情况在2017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四)审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设区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县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报批机关前期沟通联系,按照自治区立法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及时做好审查工作,报请主任会议适时安排审议。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制度。需要自治区党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法规案起草及审议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分歧意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
  (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做好立法项目审查,把好立项关,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进度,有效配置立法资源,督促立法项目的责任机关、单位按照立法计划要求安排工作进度,有序推进立法进程。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过程中,要有效防止立法工作的部门化倾向和争权诿责现象。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把办理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论证、调研、审议等工作,听取人大代表关于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切实发挥政府及其部门了解情况、熟悉业务、富有经验的优势,充分利用政府资源,扎实做好立法的基础性工作。积极推动、督促指导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好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的职责;推动政府加强法规起草工作的整体统筹,建立健全灵活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督促指导政府把好草案有关制度设计的第一关,从源头上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或者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四)继续推进立法工作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健全立法论证、听证机制,做好法规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完善立法项目征集机制,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征求立法项目建议,听取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基层群众以及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建议;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立法项目,组织开展专题论证,进行研究评估;扎实做好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建立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进一步发挥各联系点在听取基层群众意见、解剖分析问题、培养锻炼干部等方面的作用。
  (五)改进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围绕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情况,有重点地开展主动审查。逐步建立和完善集体研究制度、征求意见制度、研究意见报告制度以及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接收、登记、研究、反馈等各项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要求,加快我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研讨和经验交流,加强对各设区的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六)加强理论研究和立法宣传工作。注重对立法工作中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及时总结、提炼立法经验,探索、把握立法规律,为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丰富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增强宣传效果。继续采取新闻发布会、专题采访等多种形式,开展法规案起草、审议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七)加强对下级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通过统筹全区立法工作、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建立与下级人大沟通交流机制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立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着力提高设区的市和自治县立法能力和水平。2017年下半年适时召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专题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安排工作。继续举办立法工作专题培训班,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
  (八)做好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的承办工作,筹划编制下届立法规划。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将于2017年9月上旬在广西南宁举行。要认真总结本届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特别要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区立法工作的成果和经验,做好会议交流材料准备,精心组织有关会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目标征集、论证有关立法项目,及时启动编制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前期准备工作。
  (九)积极推进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始终将思想建设摆在首位,坚定理想信念,培养奉献精神,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着力提高业务能力水平,有计划、有组织、多层次、多渠道地对立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着力提高遵循立法规律、发扬法治民主、加强沟通协调、凝聚社会共识的能力。建立健全立法人才交流机制,多渠道选拔优秀立法人才,充实立法工作队伍。重视在立法实践中磨练队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工作态度严谨、能力水平合格的立法工作队伍。

 

 

初审:谢欣哲 二审:傅小栩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