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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罗殿龙建议: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保证法官职业安全

绝不让法官流汗之后再流泪流血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3月08日 11:42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7年3月8日

  近年来,法官受伤害事件不时见诸报端,让人揪心。
  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罗殿龙为此向大会提交建议,呼吁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保证法官职业安全。
 

【事件回放】执法的法官屡受伤害

 

  2017年1月26日,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住所遭当事人杀害;2月17日,江苏沭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周龙被当事人开车撞倒并连砍数刀生命垂危。
  这是继湖南永州法官遭枪击、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法官被泼硫酸、湖北十堰法官遇刺、北京昌平马彩云法官被害、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法官杨新辉被打伤,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遭遇暴力抗法等事件后,2017年新年伊始发生的又一起挑战司法权威,侵犯法官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
  除了上述轰动全国的严重暴力事件外,实践中,法官遭受威胁恐吓等非暴力侵害事件也屡有发生。
 

【事件分析】对法官职业安全的特殊保护还需进一步完善

 

  罗殿龙代表分析说,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加快,大量社会矛盾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这些矛盾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叠加,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交织,许多矛盾涉及群体性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性问题等,当事人利益博弈的心理和争取利益最大化的欲望强烈,平衡各方面利益难度很大。有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不能正确认识和看待诉讼风险,不能正确理解法官客观、中立、依证据裁判的职能定位,一旦认为自己的“合理”诉求未被全部满足,往往归咎于法官枉法裁判,产生不满情绪、怨恨心理乃至实施危及法官人身安全的极端行为。
  罗殿龙代表认为,法官屡受伤害,这其中既有司法公信力有待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社会舆论引导偏差等原因,但对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不完善也是重要因素。他说,目前,我国保护法官基本权利的法律主要有刑法、法官法、公务员法。比如法官法第8条规定了法官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但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对法官职业安全的特殊保护及措施的具体细化规定,在实践中难以适用。刑法在“妨害司法罪”一章对打击报复证人,扰乱法庭秩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规定了刑罚处罚,但却无专门针对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因相关行为犯罪构成内涵、外延过窄,需要公安、检察等部门介入,需另案侦查起诉,处理程序复杂等原因,难以对违法者进行及时有效处罚。
  同时,对暴力侵害法官执业和人身安全的行为,目前只能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来处罚,没有针对法官特殊职业特点的特殊保护,对阻挠、对抗和伤害正在履行职务的法官的非法行为,多以教育、训诫为主,情节相对严重的则采取罚款、拘留等行政措施,制裁措施处罚力度偏轻,且程序较复杂,对暴力抗法者特别是发生在法庭之外、法官司法活动之外的针对法官的职业伤害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

 

【代表建议】立法完善法官人身安全、职业安全保护制度

 

  罗殿龙代表认为,加强法官职业安全保护,根本措施是将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上升为法律,落实到实践中。
  罗殿龙代表告诉记者,去年7月,中央出台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对法官履职保障机制进行了全面细化的规定,对法官履行职责的人身权利、申诉权利、财产权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法官公正执法提供了金钟罩和防护网。下一步,还需要通过立法程序把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这一纲领性文件和相关政策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完善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相关法律,通过法律手段消除法官的后顾之忧,绝不让法官流汗之后再流泪、流血。
  为此,罗殿龙代表建议:
  ——修改、充实、完善法官法,构建保障法官人身安全、职业安全的司法、行政保护法律框架体系。比如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增强法官抗御职业风险的能力,切实保障职业安全。又如发挥法官权益保障专门机构的作用,依法受理法官投诉,负责审查、处理法官维权工作。对侵犯法官合法权益或职业安全事件开展调查,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诬告陷害、侮辱诽谤法官的,及时澄清是非,依法稳妥处理。
  ——修改刑法第309条,增设“藐视法庭罪”。建议将直接冲撞法庭、妨碍法庭庭审以及庭审前后藐视法庭等“法官眼前的犯罪”,均按“藐视法庭罪”予以处罚。具体而言,在行为时间上,不局限于发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或在法官当面,还应包括开庭审理前后对法庭和法官所实施的藐视、扰乱秩序的行为;在行为空间上,不局限于法庭内或法庭附近,还应扩大到法官庭前庭后执行职务的地点,甚至是法官办公的地点;在行为表现形式上,除了包括暴力、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还包括不适当的新闻报道、不恰当的评论以及未经允许在法庭摄影、录音、录像等行为;在处罚程度上,应适当加重。对直接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无须再调查起诉,即可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当场裁决,但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对发生在法庭庭审以外的间接藐视法庭的行为,可以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启动审判程序,检察机关未起诉而其他当事人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该当事人可以提起自诉。
  此外,罗殿龙代表建议,要从依法严惩直接危害法官人身安全违法行为、解决案少人多矛盾、关爱法官身心健康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黄世钊/文)

 

 

初审:谢欣哲 二审:傅小栩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