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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代表团代表提出立法建议

建议制定政务服务管理法、质量促进法,修改产品质量法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3月08日 11:16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7年3月8日

  依法履职,关注法治建设。3月6日,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广西代表团莫小峰、黄超、梁丽娜等代表向大会提交了相关建议,提出了制定政务服务管理法、质量促进法和修改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建议。


建议制定政务服务管理法


  【立法必要性】黄超、梁丽娜等代表经深入调研认为,目前在全国层面制定政务服务管理法显得必要且可行:是完善政务服务管理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是减少权力寻租与暗箱操作、防止审批腐败的需要,是提高政务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积极性的需要。
  黄超、梁丽娜等代表认为,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人民对政务服务管理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客观上要求必须加强政务服务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出符合现实需要的制度,满足人民的权利需求。在政务审批环节,老百姓对建立廉洁政府、尽快制定政务服务管理法的呼声日益强烈。部分政务服务管理工作,尤其是涉及到有关审批权限的,因关系到申请人的直接利益所以容易产生腐败,有必要通过立法确保政务服务管理权限充分在阳光下进行。
  【立法主要内容】黄超、梁丽娜等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政务服务管理法的建议,提出了相关意见与建议:明确政务服务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理顺政务服务的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务服务运行机制;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进一步强化政务服务监督。
  黄超、梁丽娜等代表的立法建议提出,要建立部门审批权集中到窗口后重大审批事项的会审机制;完善涉及多部门审批事项的联合办理、并联办理机制;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和办理数量较少的部门将权力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使行政审批权的机构”的模式;建立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办理机制等。
  黄超、梁丽娜等代表建议,立法将服务中心信息化纳入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资源,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规范技术标准,推动不同层级服务中心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重视和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门户网站功能,扩大网上办事范围,及时充实和更新信息发布内容。
  黄超、梁丽娜等代表还提出,立法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对各级党委、政府的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健全电子监察系统,严密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全过程监察。


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


  【存在问题】莫小峰、韦秋利等代表经调研认为,产品质量法颁布实施23年来,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提高了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和整个社会的质量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产品质量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已经难以适应时代要求,如查封扣押期限方面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对“三无”产品监管不严,对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存在空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亟待修改。
  【立法建议】莫小峰、韦秋利等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修改产品质量法的建议,建议对产品质量法进行6个方面的修改。
  针对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措施期限、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但产品质量法虽设定了查封、扣押,但未规定期限的问题,建议在产品质量法中作出查封、扣押期限的特殊规定,从法律层面消除与相关消律法规的冲突障碍;针对产品质量法对“三无”产品没有设置行政处罚,只能责令改正的规定,建议在产品质量法中增加对“三无”产品处罚条款;针对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存在空白,建议在产品质量法中增加对网络商品产品质量监管条款,并加快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方面的立法;针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完善问题,建议在产品质量法中增加并细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条款,加大对违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违法处罚力度,比如,提高罚款倍数,罚款以货值计算倍数,而不是以违法所得计算,从而提高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针对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问题,建议在第五章“罚则”中增加对违法主体的市场准入处罚规定,比如,多次违法的除吊销营业执照外,对相关违法主体或直接责任人处以几年或终身不得进入该产品生产、销售行业的处罚,从源头上提高市场准入的威慑力,从而提高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莫小峰、韦秋利等代表同时建议,从法律上赋予执法人员现场判定劣质产品的职权,同时下放产品质量监测权,更好地结合实际制定监测工作计划,增强监测工作的针对性。


建议制定质量促进法


  【立法必要性】莫小峰、韦秋利等代表经深入调研认为,制定质量促进法是完善中国特色质量法律体系的需要。我国质量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取得了积极的成果。然而,我国质量问题仍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根源在于单一的质量治理模式,缺乏各类质量主体的社会共治制度。我国现有的与质量直接相关的法律已达11部,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计量法、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法等,重点关注的是质量安全,调整范围主要涵盖政府行政监管职能、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及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等,偏重对质量问题的政府管理,而对于质量发展和质量促进仍是空白,无法提供足够必要的质量制度供给,这既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也与建立完善中国特色质量法治存在较大差距,迫切需要制定质量促进法进行有益补充。
  【立法主要内容】莫小峰、韦秋利等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质量促进法的建议,提出了质量促进法的性质定位与主要内容、指导思想和基本功能、基本框架等建议,建议立法内容包括总则、质量基础建设、资金支持与税收优惠、质量创新与市场开拓、质量奖励、法律责任等十章。
  在质量基础建设方面,建议明确国家质量基础整体概念,加强包括标准、计量、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等在内的质量基础建设,提升国家质量基础的国际化水平及参与度。在法律责任方面,建议主要从主体资格和行为的合法性两个方面,对质量促进中各类主体可能出现的违法情形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世钊/文)

 

 

初审:傅小栩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