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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莺子代表建议——

立法将“碰瓷”行为定罪入刑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3月13日 10:46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7年3月13日

  近年来,“碰瓷”违法犯罪不断发生,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全国人大代表、钦州市委书记肖莺子为此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关于修改刑法、对“碰瓷”行为进行定罪入刑的建议,建议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中增加一个条款,将“碰瓷”行为纳入敲诈勒索罪进行定罪处罚。
  肖莺子代表的具体建议是: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碰撞机动车、行人或其它物品,制造车祸、身体受伤或物品受损的假象,并以此为由向他人索要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人民群众希望通过刑事手段打击‘碰瓷’行为的呼声日渐高涨。但对碰瓷行为的定性问题一直存有争议,碰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等问题一直悬而未决。”肖莺子代表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只有极少数的“碰瓷”团伙被追究刑事责任,大量的“碰瓷”行为无法通过刑事手段进行打击。因此,为了更好的打击“碰瓷”行为,在刑法中明确将“碰瓷”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很有必要。
  肖莺子代表说,“碰瓷”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在刑法的界定上存有敲诈勒索、诈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等多个罪名的争议。“从‘碰瓷’的行为特征来看,‘碰瓷’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利用被害人害怕出事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畏惧心理,给被害人造成特殊的心理恐惧,然后通过口头恫吓,如声称不拿出钱来,就要报警等方式,索要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肖莺子代表说,尽管在犯罪过程中,“碰瓷”行为人也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看起来似乎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从本质上来说,其虚构事实的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慌,以实施进一步威胁、要挟,使其就范,以达到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况且,诈骗罪中受害人是在受蒙骗的情况下,“自觉地”交出财物,受害人是没有任何心理压力的;而“碰瓷”案件中的受害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不情愿地交出财物,被害人不是因被骗“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是基于害怕的心理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碰瓷”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当在刑法上将“碰瓷”行为确定为敲诈勒索罪。

 

(黄世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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