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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已死亡古树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4月05日 15:03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17年3月29日

  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广西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古树名木保护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宣传工作不到位、保护意识不强、资源底数不清、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机构不明确、养护责任不落实、保护措施不力、管理手段单一等诸多问题。因工程建设或者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擅自移植、乱砍滥挖古树名木的行为屡禁不止,人为损害古树名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古树名木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流失。

  该《条例》分为总则、古树名木认定、古树名木养护、古树名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四十六条,对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古树分级保护 名木一级保护

 

  《条例》规定,古树按照树龄实行分级保护:(一)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树,实行特级保护;(二)树龄在五百年以上不满一千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三)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四)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其中,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二级保护的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确定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同时,还需对古树名木养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特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一级保护的古树合名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捐资认养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并规定由政府承担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

  同时实行部门分工协作,规定林业、城市绿化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界限,分别负责农村和城市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建立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制,规定根据古树名木生长地点不同确定相应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日常养护,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

 

多项行为禁止 设定不同额度的罚款处罚

 

  当前,群众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强,因工程建设或者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擅自移植、乱砍滥挖古树名木的行为屡禁不止,人为损害古树名木的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对古树名木危害较大的行为作出了禁止规定:(一)砍伐;(二)擅自移植;(三)剥损树皮、掘根、向树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五)刻划、钉钉、在树木上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等;(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对于砍伐和擅自移植的行为,《条例》除了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树木和违法所得的处罚以外,还区分树木的保护级别设定了额度较高的罚款处罚。对剥损树皮、掘根、向树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等其他一系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条例》则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并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违法行为危害性大小等,设定不同额度的罚款处罚。

  此外,《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和保护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避让措施或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树名木。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也需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伍永志/文)

 

 

初审:谢欣哲 二审:傅小栩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