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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食品摊贩不得在中小学校百米内摆摊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4月05日 10:09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7年4月5日

  今后,我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可定点经营;食品摊贩将有统一的经营“身份证”,但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外一百米内摆摊……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定义,并对建立统一监管体制、落实各方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监管、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方面作了明确规范。


食品摊贩可获经营“身份证”


  条例明确,食品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有形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如何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根据条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申请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对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的登记受理,规定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登记证并书面说明。登记证有效期3年,到期后需继续经营的,可办理延续换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吊销登记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对于走街串巷的食品摊贩,条例规定对其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持身份证件和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领取食品摊贩备案卡。跨乡镇、街道流动经营的,分别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备案,领取食品摊贩备案卡。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还是申领食品摊贩备案卡,食药监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可划定区域定点经营

 

  为了更好地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并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水、排污等设施。
  对于食品摊贩,条例还特别提出该经营点应当与垃圾场、公共厕所、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直线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今后将采取哪些措施来监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问题,让人们对这类食品更加放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组织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此外,相关部门还将通过抽样检验、诚信档案、培训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等制度,着力防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危及食品安全必受惩处

 

  条例给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下了不少“禁令”。
  对于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条例规定不得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不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不得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食品除外;不得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冒用登记证、产品包装、标签标识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其中,若是小餐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药监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摊贩方面,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食品;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违者由食药监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肖 璇/文)

 

 

初审:谢欣哲 二审:傅小栩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