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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5月02日 10:21      来源:广西人大网

3月29日上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有18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6位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57条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涉及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机制体制、保障措施、篇章结构、法律责任以及可操作性问题等多方面。现将主要意见汇总如下:

一、关于草案总的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有三个方面内容需要在草案中体现出来:一是要有水源保证。水源的建设很重要,要突出重点,重在县一级,尤其是乡镇一级要做到有水源保证,这是抗旱的根本,是抗旱的前提条件。要搞好水源设施建设,如大中小水库、水柜、水塘的建设,要保证有水源,才能达到抗旱的要求,以备抗旱之需。二是要有保障措施,包括监测措施、物质保障、人员保障、经费保障等。三是要注重水源设备的维护。关注水源设备滴漏、水管爆裂、老化、破损等现象,平时做好维护。重在平时,急在战时,用在灾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审议过程中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区抗旱减灾工作,解决水量调度、政府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等我区在抗旱减灾实际工作中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应把防灾、抗灾、减灾统筹起来,既要重视工程设施建设,也要重视加强管理。水库的建设要加强,尤其是在桂中、桂西北大旱易发片区。广西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是大短板,应当加大建设力度,把上位法精神和我们广西的实际结合起来,统筹协调好抗旱工作与防洪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合法性没有问题,建议对部分内容进行完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要更加完善和具体,如要规定抗旱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法规的刚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广西旱涝问题同时存在,不仅涉及到生产,还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是民生问题。建议对法律责任部分作进一步完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广西“十年九旱”,“旱是一大片,涝是一条线”,抗旱比抗涝难度大。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干货”:1.抗旱预警要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体现及时性。2.抗旱水源保护应包括地下水。3.抗旱设施建设,政府要有短中长期计划。4.对抗旱设施保护,法规条文要严格。5.抗旱的经费,财政要有刚性比例。6.抗旱物资的准备要有与抗涝一样的硬性要求。7.要推进抗旱生态综合治理以及利用科技手段抗旱。8.对违反抗旱规定的责任追究要严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对有关部门职责方面可以更明确一些,一是发生重大干旱时,对城乡居民用水保障的职责要明确;二是抗旱设备设施的应用管理、维护保养,要确保抗旱时能够正常使用,这个职责也需要明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1.体制机制方面。抗旱工作应该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2.各级政府应加强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在各行业推行节水改造。3.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建设旱情监测网络和抗旱信息系统,加强对旱情监测。对收集到的旱情信息,要实现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共享,使各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旱灾发展趋势,履行好本部门的抗旱减灾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从广西的区情来看,条例的制定很有必要。但草案前期的调研和统筹工作还不足,仅针对旱情发生之后的应对措施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职能进行规定。从广西实际来看,抗旱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不仅仅是旱情发生后的应对工作,更重要的是与统筹考虑生态建设水源的各项工作相结合,还要对农业生产、农作物区位种植的相关布局有所涉及。建议:1.应着重对抗旱水利设施的建设及养护进行设计;2.抓好生态布局,涉及到利益博弈问题,认真考虑林业涵水林的种植和不利于涵水林种(速生桉)的限种问题;3.强化法律责任,总体看来,法律责任设置比较单薄,条例的特色没有体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中虽然规定抗旱的基础投入主体是政府,但是对具体抗旱中修水利这些工作的主体不明确,建议在草案中明确谁受益、谁出力、谁负责。在基层,有机关干部修水利抗旱,当地农村农民不着急、不出力的现象。建议在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中要把受益的主体农民纳入,可参照以工代赈的做法,避免“等靠要”思想。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国务院条例可操作性很强,我们的条例只是把一些原则的东西具体化,大部分内容都是抄来的,但是又没抄全,建议要表述完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不要单纯从拿钱抗旱的角度考虑,还要结合水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一同考虑。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仅对地表水的抗旱措施进行规范,但地下水在抗旱中也起到很大作用。建议增加地下水保护措施的规定。如对水源林、天然山塘、天然湿地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地下水位的持续稳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1.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完整表述旱情等级的内容;2.建议上位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的内容,但是对草案有关键作用、重大影响的,也要纳入到草案中,使条例内容丰富一些,也能直接解决问题。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增加抗旱减灾用电、用油价格优惠和补助的内容。因为基层反映目前抗旱减灾成本较高,可以参照外省做法,对抗旱减灾用电、用油给予更多优惠。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不增加,因为现在电力公司和石油公司都是企业,让部分企业承担不合适,从实际操作来说,这些企业都是央企,协调起来很难及时到位。建议由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容易操作又及时。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结合广西抗旱实际,建议增加人工降雨的相关规定,人工降雨对于缓解旱情是很有效的方式。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制定本条例,对我们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抗旱条例和有关政策措施,提升我区抗旱工作水平,十分重要。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抗旱的关键是水利,水利的关键是水源,水源保护和水利设施建设处理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抗旱的问题。

二、关于草案篇章结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草案条款顺序问题,提出:一是第七条“抗旱宣传、培训”可往后排;二是第九条“抗旱预案”与第十条“抗旱预案内容”可合并;三是第十七条“应急响应”、第十八条“部门应急责任”后,应紧跟第二十条“应急措施一”、第二十条“应急措施二”,第十九条“水量调度方案”也属应急措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防汛抗旱的前提和关键在水。从条例的完整性来看,建议增加“水源的保护”内容,加强水源及设施建设,延伸到水利设施保护、预防农村水塘的填埋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一共31条,但旱灾预防为主的原则体现得不是很突出,有些内容确实需要分类。建议:1.梳理草案结构,分类立法。在条例结构上,分清旱灾预防、抗旱减灾、灾后恢复、法律责任等部分,使草案更清晰、明白,操作性才能更强。2.完善法律责任。抗旱条例的法律责任援引了国务院抗旱条例的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但其他有关抗旱工作方面的法律责任遗漏较多,显得不够完善。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在草案第二十八条“灾害保险制度”后增加一条“征用补偿办法”。

三、关于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条款细化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草案有些条款还要进一步细化:1.第五条讲到抗旱指挥机构,但是没有提到实施主体。2.第六条仅仅是“将抗旱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是不够的,要明确至少每人多少钱,把资金明确下来,作为抗旱应急专款。3.水库建设在防汛抗旱中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建议在第十一条第二款“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前面加上“充分利用好大中型水利设施”,在易发常发旱灾的地方,明确每人每年至少多少立方水。

(二)关于抗旱宣传、培训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演练和抗旱业务培训”,该款规定没必要,因为旱灾的发生是渐进、持续的过程,不像洪灾、火灾、地震等突发灾害需要紧急进行人员疏散、救济等,建议删去。

(三)关于抗旱规划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草案第八条对抗旱规划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缺少对规划实施落实方面的规定,没有对规划实施的约束,规划永远停留在书面上,没有实质意义,所以应增加规划实施保障的规定,不执行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用水控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限制发展高耗水工业项目”,这一规定主要是从国家层面来讲的,对我区没有实际意义,建议修改。

(五)关于应急措施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按照国务院抗旱条例规定,实施本条所列的“下列措施”的主体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而应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是好的,体现了积极抗旱,尽可能挖掘抗旱资源,充分利用水源。但问题在于:1.水利工程设施范围不清,如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泥凝土水利工程、土泥坝水利工程等;2.抽取土泥坝水库死库容容易出问题,如何把握适量不好操作。如武宣的石祥河水库在80年代后期抗旱中抽取死库容,曾出现大坝开裂。建议修改为,“除泥土坝水库外,在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适量取用水库死库容水量”。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第二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应急措施三:水源的临时征集”。

(六)关于抗旱物资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抗旱送水车……可以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是发生干旱时出租,还是非旱期出租,没有明确。另外,上位法规定抗旱经费、物资和设备应当专项使用,草案规定抗旱设备可以出租,是否需要斟酌。

四、其他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要进一步写明抗旱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1.增加抗旱督察制度的内容。比如:201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加强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化建设”,这个制度在我区实施比较好,应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2.增加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这些内容与抗旱关系密切,有必要增加进去。

 

 

初审:冯远威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