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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草案)》的意见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6月07日 17:32      来源:广西人大网

  5月25日上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有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9条意见和建议,主要涉及部门职责、税源建设、委托代征、税收协助、条例结构等方面,现汇总如下:

  一、关于部门职责

  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综合协调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表述不准确,不应加“等”字。

  二、关于税源建设

  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和培植、壮大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该条中的“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且该条放在第二章“税收管理”不合适,应调整。

  三、关于委托代征

  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受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协议规定的范围、期限内依法代征和解缴税款,并妥善保管税收票证,不得不征、少征、挤占、挪用或者延期解缴税款。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将“不得多征”也纳入约束行为,即修改为“……不得不征、多征、少征、挤占……、挪用或者延期解缴税款”。

  四、关于税收协助

  草案第十三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第一项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掌握的市场主体资格、人口身份、专业资质、生产经营许可等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信息。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将其中的“人口身份”修改为“人员身份”。 

  五、关于涉税信息提供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涉税信息目录,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方式、时间,将有关涉税信息依法提供给税收协同共治信息平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其中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修改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纳税个人”。

  六、关于保密规定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收集、使用和保管纳税人涉税信息时,对涉税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是对税务部门的要求,放在第三章税收协助不合适,不属于税收协助的内容;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中有些条文归类有问题,所处的章节与条文内容不符。比如第十七条放在第三章税收协助不合适。

  七、关于司法协助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缴税款;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应当依法通知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规定税务机关参加清算没有问题,但如果这个企业根本没有税款欠缴就不一定参加清算。

  八、关于单位协助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举办商业性演出、比赛、会展、商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代征、代扣代缴税款,并自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等涉税信息报送活动举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规定商品展销会的主办单位代征没有必要,也不好落实。

 

 

初审:冯远威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