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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http://www.gxrd.gov.cn    2017年06月13日 15:41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5月25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我区边境地区和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作出相关规定,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禁止跨越国界放牧耕种狩猎,违者最高可罚5000元;出海船舶须有“户口”,违者最高可罚5000元。

 

以依法管理高效便民为原则

 

  我区有陆地国界线1020公里,海岸线1595公里。边防治安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以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规定,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稳定、开放有序、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为边境互市贸易区、互市贸易点、互市贸易市场、边境经济开发区、边境旅游景区、跨境合作区提供便民利民的管理和服务;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升综合执法效能,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提供咨询信息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对边境地区居民正常的往来活动提供出境入境便利;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等证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且不得收取费用等。

 

边境管理区禁止8种行为

 

  《条例》规定,边境管理区禁止下列行为:损毁、拆除或者移动界标、界线标志物;在边界通视道内进行耕种、挖掘、设施修建、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到边界线的活动;采用火烧、使用化学药剂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害的方法清理边界通视道;擅自开辟通往国界线的道路、通道;跨越国界进行安葬、建坟、砍伐、放牧、耕种、狩猎等活动;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500米范围内采矿,但是国家与邻国另有协议、协定的除外;破坏、损毁护栏、物理阻隔栏等边防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使边防基础设施失去防护、阻隔特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活动。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可以依法扣押。

 

公安边防部门检查监管出海船舶“户口”

 

  《条例》规定,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非沿海地区的出海船舶,可以向其作业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国家规定免予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除外)。年满16周岁的出海生产作业人员、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船籍港、船舶所在地或者船舶作业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民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除外)。出海船舶和作业人员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监管。凡未申领或者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出海的,对船舶负责人、所有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建立边防治安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边境管理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军警民联防机制,维护边境地区、沿海地区边防治安秩序。各级边海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公安边防部门、外事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黄世钊/文

 

 

 

初审:李珊 二审:李珊 主审:关雪涛